一、請領要件: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累積新舊制滿280天)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早產係妊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二、給付標準: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三、請領手續:請領生育給付,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並蓋妥印章
  (一)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應載明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之專欄記事)。
  (三)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出生證明書係英、日文影本者,應經我駐外單位簽證(正本不須簽證,逕送本局辦理)。
    2.出生證明書為英、日文以外者,不論正本或影本,應翻譯為中文,原始文件及中譯本須經我駐外單位簽證。
    3.中譯本未經簽證者,應將中譯本送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四)死產者,應檢附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五)前開出生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均應載明產婦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
  (六)勞保局製發之保險卡所列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與戶籍謄本之記載不符,應請投保單位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前項書據證件,一併送勞工保險局辦理變更手續。
  (七)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投保單位已先行墊付者,得於辦理保險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被保險人出具加蓋本人私章之證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粘貼於給付申請書背面以免散失),且於給付申請書之給付方式欄內勾劃,以便勞工保險局將保險給付匯入投保單位帳戶歸墊。

四、申請人存款帳戶因遭扣押,不欲將給付款項匯入帳戶者:
  1.申請時應檢附扣押證明或由投保單位出具證明,表明親自來本局領取給付款項。
  2.申請人收到本局寄發之「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後,親自攜帶該核定通知書、本申請書所加蓋之原印章及國民身分證至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本局一樓土地銀行洽領。

五、請領期限: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六、附註:
  (一)被保險人於加保前、退保後或停保期間生產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其夫不得申請配偶生育給付。
  (三)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四)送件地址:10013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勞工保險局」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