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懷孕媽媽的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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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發現我懷孕了,就開始了一連串的約談,但老闆娘想要我走,問題是,我現在也五個月了,我的肚子都很大了,也不可能去找工作阿,那我的產假跟這段時間的工作收入怎麼辦?現在老闆娘一直找理由,找藉口要我走人,請問有經驗的姐妹 我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


Q:小君懷孕了,全家人都欣喜若狂,但自從老闆發現小君懷孕後,就開始約談小君,先以悲情攻勢,表示他們是小企業,養不起孕婦,並以公司工作規則有規定懷孕就要離職,要小君辭職回家帶小孩,接著又開始挑剔小君工作表現不佳,逼小君離職,小君該怎麼辦? 

A:職場上經常發生懷孕歧視的情事,主要原因是雇主主觀認為女性懷孕、生產期間會減低公司整體效率增加人事成本、或刻板認為孕婦因懷孕關係身體不適,工作表現會不佳等因素所造成。

懷孕歧視又可簡單分為懷孕前及懷孕中兩種歧視,所謂懷孕前歧視是指雇主以明示或暗示不錄用孕婦,或是要求受僱者事先簽訂、或甚至在工作規則中明訂懷孕就要自動離職等。事實上,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之規定,雇主不能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契約規定或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的狀況時,就要離職或留職停薪;也不能以此為解雇的理由,如果違反上開法律的規定或約定都是無效,所以小君不用擔心公司規則規定孕婦必須離職,因為這樣的規定是無效。

懷孕期間的懷孕歧視則是指雇主為了讓孕婦知難而退,利用調職、減薪、打低考績、不准請產假…等方式,逼迫孕婦留職停薪或離職,甚至解僱。這時候,雇主必須證明是員工工作表現不佳、而非懷孕才解雇,而受僱者為了保護自己,就必須將遭遇歧視的過程(包括人事時地物)詳細記載下來;並以錄音、錄影方式存證,或事後請在場目擊之同事來當證人,另外也要把公司或雇主傳來的信件、簡訊等記錄留存,並要求雇主提供在職紀錄(考績、出勤、績效等相關資料),一定要記得當妳被不當解雇或調職,千萬不要因此就不去上班,到時候雇主就會以無故曠職為由解雇妳,妳將會申訴無門。 

另外,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勞動基準法第50條之規定,雇主應該讓懷孕的女性在分娩前後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8個星期,如果員工已在該公司工作6個月以上,產假期間的工資將照常發給;不滿6個月,產假期間的工資則是減半發給。因此,若雇主在婦女分娩前後惡意刁難,不同意給予產假或以缺勤看待,都是構成懷孕歧視的事實。

發生懷孕歧視時受僱者除要積極蒐證外,也可以向各縣市勞工業務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窩,千萬別讓自己權益睡著了!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