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另一半的卡債問題,太太該怎麼解決?

 

 

   《以下內容為 veryWed 非常婚禮版權所有, 非經書面授權, 請勿轉載》
 

因為股票投資,先生有債務和有卡債問題,該怎麼和銀行協商,或者太太也需要一起幫忙理債?夫妻債務問題如何才能圓滿解決?

小婕與阿強交往多年,彼此早已認定對方就是終生相守的人,但只要談到結婚,阿強就顧左右而言他,小婕後來才知道阿強因為之前投資失利,有銀行債務及卡債問題,怕兩人結婚後會連累小婕,所以才不敢結婚,小婕想知道先生的債務是否太太也有責任清償以及如何與銀行協商解決債務問題。

A

    依照現在民法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可先分為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兩種,而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兩種。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可以用契約在約定財產制中選一種當成婚姻關係存續中適用的財產制,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除了夫妻共同財產制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夫妻的共同財產及各自的特有財產清償外,其他不論是分別財產制或是法定財產制,夫妻都僅對其自己的債務負清償之責,對於他方的債務並不負擔清償的責任。目前台灣大部分的夫妻都沒有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居多,少部分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也是選擇分別財產制,幾乎沒有約定適用共同財產制的,因此,在法律上,夫妻一方對於他方的債務需要用自己財產清償之情形可以說是少之又少。

 

    然而夫妻畢竟是最親密的生活共同體,一方的債務就算不用他方負擔,也是會影響整體家庭經濟狀況,並非一句「法律上不用負責」就能解決現實的問題。就債務而言,債務人對於自己的負債應盡力清償,這不僅是法律的原則,也符合社會規範,因為如果債務人可以不必清償債務,後果就是沒有人願意把錢拿出來借人,社會金融體系也無從建立,屆時急需用錢的人將求救無門。但是如果是因為一時困難無法清償,後來卻因利息不斷循環增長而陷入終生負債者,法律自然也應該給與其有重生的機會。

   
立法院於民國96年間訂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只要是符合該條例規定的消費者,即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遇到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的情形,都可以依照該條例所定的更生或清算程序來解決債務問題。地方法院設有消費者債務清理專庭或專股來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其流程並非三言兩語可以說明清楚,但有需要的債務人可以向各地的法院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依照自己的實際狀況聲請不同的程序。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