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婚前協議書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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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瑞芸已經38歲了,想到自己為了賺錢改善家人生活環境,大學一畢業就晝夜不分投入保險業,替客人規劃保險,期間也曾遭人白眼,甚至很多親友紛紛走避,深怕要替瑞芸「作業績」,有骨氣的瑞芸以誠心、專業打動陌生客戶,加上一般人對於保險分散風險的觀念漸長,瑞芸終於在保險業闖出一片天地,收入頗豐。
瑞芸在工作上對自己越來越有自信,幾年努力下來,瑞芸名下有三間房子,現在每月收入至少有二十萬元,但瑞芸一直有個遺憾,看著弟妹一個個成家、生子,有自己的家庭,瑞芸的不婚主義被動搖了,最近公司新近同仁唐平突然對瑞芸展開猛烈追求,甚至向瑞芸求婚,唐平個性開朗、活潑、孝順又肯上進,算的上是個有為的人,瑞芸有點心動,但是,瑞芸不知道這樣幸福的感覺可以延續多久,周邊的朋友也會提醒瑞芸當心人財兩失。
瑞芸不禁陷入苦戰,想到自己年紀已大,要結婚生子恐怕要把握時間,但貿然結婚又擔心將來夫妻為了財產分配演出全武行,所以,瑞芸想在結婚前先和唐平訂好契約,把將來萬一兩人不幸離婚時財產及子女要如何分配約定清楚,將來依約行事比較沒有爭議,只是瑞芸不知道這樣的協議在法律上有效嗎?
A: 這個問題是很多單身「貴」族所關心的事,尤其現代女性投入職場工作的人日趨增多,晚婚的女性在職場有一定的地位和收入,結婚前已累積一定的財富,可預見的將來仍有相當的經濟優勢,因此都會擔心萬一將來離婚了,夫妻的財產問題會剪不斷理還亂,如果可以像外國影星一樣在婚前雙方先立個契約,白紙黑字約定好以後離婚財產的分配方式,雙方有個「遊戲」規則可循,那不是很好。
可是,我國法院曾有判決認為夫妻如果在結婚前或結婚不久後,就訂下離婚後財產要怎麼分配,這樣的契約有可能是違反我國民法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契約可能會是無效的,因為結婚的目的就是要兩個人長長久久,不分彼此、相互扶持,才符合婚姻本質,怎麼可以在尚未結婚或結婚不久就預言離婚,而且如果允許事先約定好離婚後財產的分配情形,那可能會造成婚姻中較弱勢的一方被迫締結「不平等條約」,或者依契約可以分到較多錢的一方很有可能會因為想要錢就懶得經營婚姻,甚至主動製造構成離婚的事由,以索取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如此一來可是會嚴重影響家庭生活的安定與和諧。
民法規定,夫妻如果沒有約定財產制一般是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中上,把夫妻財產劃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及處分權,財產各歸各的,各管各的,互不干涉,但是到了離婚、死亡時會發生清算也就是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不過,有一個觀念要澄清,基本上瑞芸婚前財產本來就屬於瑞芸的,唐平無論如何是不可以,也不可能和瑞芸分的,至於婚後財產的保全,瑞芸如果擔心唐平將來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瑞芸其實可以透過與唐平採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方式來保全,杜絕爭議。
例如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的特色是「只結人不結產」,財產各自所有、使用、收益、處分,最能突顯夫妻各自獨立的法律地位。另一種財產制叫做共同財產制,又細分為通常共同財產制及所得共同財產制,通常共同財產制就是把夫妻的所得和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一起管理,一起處分,將來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夫妻共同財產就要平均分配。至於所得共同財產制就是把夫妻在結婚後因勞力所得的財產作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共有、一起管理、一起使用,其他婚前財產或婚後非勞力所得的財產都適用分別財產制,各自管理、使用、處分。
約定財產制,可以在婚前約定,也可以在婚後約定,但是必須做成書面,才能確實保障當事人及與夫妻交易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夫妻雙方以書面訂立約定夫妻財產制後,還要記得到夫妻住所地的法院辦理登記,這樣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住所有變更時,還要在住所變更後三個月內到新住所地的管轄法院重新登記。
婚前協議離婚後財產分配的問題可能會面臨違反公序良俗的窘境,不過如果婚前協議書是約定結婚後夫妻要不要冠對方姓氏、子女要跟父或母姓、夫妻要住哪裡、家務要如何分工、家務的對價是多少(例如拖一坪地價值多少)、家庭食衣住行育樂以及醫療等生活費用要如何負擔、夫要給妻(或妻要給夫)多少私房錢(自由處分金)等,這些約定可都是合法有效的,將來如果對方不履行或雙方有爭議時,這些婚前協議可以作為訴訟證據或訴請對方履行的依據。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