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婚後房子該登記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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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萍和震漢剛結婚,想花1000萬元買一個愛的小窩,兩人各自拿出婚姻積蓄100萬元,如萍媽媽另給如萍100萬元,震漢媽媽輸人不輸陣,表示願意多給震漢300萬元,但條件是房子必須要登記在震漢名下,婆婆的舉動讓如萍感到非常不開心,但如萍也不想因為這樣破壞夫妻或婆媳關係。

唉!婚後房子到底該登記給誰?怎麼做,對女人尤其是家庭主婦才有保障呢?




婚姻如能白首偕老,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好像不是問題,但是面對離婚率節節高升,如能未雨綢繆,先瞭解自己在婚姻中的權利義務,不至於在婚姻發生變化時,除要擔負情感上的心痛外,還要面對財產上一無所有或不公平的對待,更加令人生氣。


在台灣,或因為不懂法律、或因夫妻間信賴關係、或擔心談錢傷感情,一般夫妻顯少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依現行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現行法定財產制將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論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都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屬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要注意的是,民法第1030條之1明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也就是說,夫妻一旦離婚,或有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夫妻得來場清算程序。

以如萍的例子來看,如果如萍同意將房子登記為震漢所有,在法律上震漢就可以自由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房子,不需要得到如萍的同意,如萍會陷入無法一手掌握房地的不利狀態。然該房地仍屬震漢婚後財產,一旦涉及離婚,如萍還是可以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假設如萍、震漢兩人婚前都僅有100萬元,離婚當時如萍有存款500萬元,震漢僅有該房地,房地當時市值為1500萬元,則如萍應該拿出來分配的財產是300萬元(500萬元-婚前100萬元-媽媽贈與100萬元),震漢應該拿出來分配的財產是1100萬元(1500萬元-婚前100萬元-媽媽贈與300萬元),震漢應給如萍之金額為400萬元,如萍在法律上是無法要求震漢將房地登記一半給自己喔!


一般而言,因為台灣房地產價值偏高,且有增值空間,離婚時常是兵家相爭之品,因此,建議夫妻購買房地時最好是以登記為共有的方式,以確保雙方權益,如父母家人有贈與,要將相關資金流向憑證予以存留,以備不時之需。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