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該如何辦理繼承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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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婷與阿弘婚後與公婆同住在公公名下的房子,阿弘的哥哥在小婷與阿弘結婚前就另外購屋與嫂嫂搬出去住了,某日,小婷的公公過世了,身後只有留下這間房子,小婷的婆婆表示這間房子就讓阿弘與哥哥兄弟倆人繼承,但是阿弘的哥哥向阿弘及母親表示,因為自己買的房子貸款壓力不小,無力再額外承擔父親這間房子剩餘的房貸,而且,父母親多年來都是由小婷與阿弘照顧奉養,所以,阿弘的哥哥表示願意拋棄繼承,將房子留給阿弘夫婦及母親居住。

但是,半年過去了,阿弘的哥哥並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也不願意配合小婷與阿弘辦理分割繼承,日子一天天過去,阿弘夫婦究竟該怎麼辦理繼承登記呢?


事實上,類似阿弘這樣,有部分的繼承人(阿弘哥哥)不願配合辦理繼承登記的案例比比皆是,因為全體繼承人無法形成共識,將會導致繼承登記相關程序無法完成,而且,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如果父親的房子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父親往生之日),超過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的話,地政機關查明後會以公告方式要求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

如果繼承人逾期仍不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將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將該房子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屆時,阿弘、哥哥及母親除非行使優先購買權,否則,房子一但被標售,渠等將喪失占有房子之權利,而僅能依法定應繼份取得標售後之價款。

不過,因為阿弘本身有意願辦理繼承登記,故,阿弘可依土地法第7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之規定,將父親留下的遺產(房子)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後,再視情況向法院聲請判決分割遺產或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強制處分。

筆者茲陳述如下:

一、阿弘必須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本案因為是阿弘母親、阿弘哥哥及阿弘平均繼承,故阿弘的應繼分為三分之一),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將此等款項繳納完畢後即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將父親的房子登記為阿弘母親、阿弘哥哥及阿弘三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但須注意的是,房子一但設定為公同共有,則除非將全部應納款項繳清,否則無法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對房子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二、房子設定為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如阿弘、哥哥及母親均同意分別共有父親留下的房子的話,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

三、另,無論房子是「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只要阿弘取得母親同意,將來把房子賣掉的話,則阿弘與母親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1項、第4項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處分該房子。


四、除此之外,阿弘還可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法院分割遺產,如法院判決以「原物分割」的方式分配房子,則阿弘、哥哥及母親可得到該房子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的所有權,如法院判決以「變價分割」的方式分配房子,則阿弘、哥哥及母親各可得到該房子變價後之三分之一價金。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