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要怎樣才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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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萍與老公結婚多年,育有兩女,現在分別就讀小班和小學5年級,老公在5年前有了外遇,育萍為挽回家庭已心力交瘁,但卻不甘心離婚,於是育萍在2年前帶孩子離家,2年來老公對育萍及孩子幾乎不聞不問,現在育萍想離婚,育萍可以分居2年為由訴請離婚嗎?


婚姻是一門很難修習的學分,離婚不代表不及格,婚姻存在的長短也不等同於婚姻學分成績的高低,甚至婚姻的崩解亦未必是因為一方的惡意或有責行為所引起;二個人在25歲相遇時可能真的是情投意合,但隨著雙方家人介入、孩子出生、工作環境轉變,以及二人學習腳步不同,甚至身心健康狀況改變,都牽動著婚姻的維繫。

有一方熱情消散了,無法繼續愛了,不代表就是有一方是錯的,只是兩個人不再適合讓婚姻繼續前進;因此,不該把離婚視為是對有責配偶的制裁或懲罰,反而應該把它看作是幫助所有生活在不幸福婚姻配偶解脫枷鎖的方式。與其夫妻最終變成住在同一個屋簷下最熟悉的陌生人,倒不如解除婚姻,對雙方人生也許都是一種快樂的解脫。

不過,我國現行民法對於裁判離婚的原因仍採有責主義,就是要對方有錯或對方錯得比較多時,才可以訴請離婚,此可參考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雖然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讓裁判離婚事由變得更有彈性,不過這項事由過於彈性、不確定,像是配偶一方不務正業、不賺錢養家、嗜賭成性、嗜酒如命,對一般大眾而言都會認為無法和這樣的配偶共處,維持正常夫妻關係,但是最高法院在十年前也就是八十年台上字第一九五三號判決中卻認為「…好賭雖為惡習,於法固有一定之制裁,亦難遽認為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這樣的判決令人遺憾,亦令人感嘆司法判決無法和人民法情感相符。

其實要期待法官瞭解個案婚姻情形,判斷有無修復可能,實屬過於主觀、困難,讓法官有負荷過重或權力過大的感覺。因此,近年來婦女團體參酌世界立法趨勢,不斷強調引進各國離婚法關於別居制度的規定,就是以夫妻分居期間的長短,作為認定夫妻有無破鏡重圓的機會,讓法官及人民有遵循之依據,可惜該法案迄今未通過。

案例中的育萍如果要離婚,必須要有老公當年外遇的證據,諸如老公與第三者曖昧的對話、簡訊、信件、郵件、LINE、APP等通聯資料,或親密牽手、接吻、擁抱之照片,證明育萍會離家是因為老公違背婚姻忠貞義務義務,育萍的證據雖未達證明老公與第三者有發生性關係的程度,仍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規定請求離婚,或育萍必須真的進行抓姦,並在抓姦(知悉)後6個月提出離婚之請求。

我們期待最高法院可以摒棄「勸和不勸離」、「法不入家門」、「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傳統觀念,根據個案提供更多因違反婚姻本質,夫妻再共同生活不符家庭利益而准許裁判離婚的判決、判例供執法人員及人民遵循,並為那些不幸深陷婚姻苦牢,備受煎熬的男女可以早日解脫。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