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從小被拋棄,父母年老後卻要你來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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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林華自從懂事開始就沒有看過媽媽,從小跟爸爸相依為命,據鄰居的阿姨說,媽媽在林華出生不到一年就因為個性喜新厭舊,又愛慕虛榮,貪圖公司老闆有錢,就跟著老闆跑了,甘願當人家的小老婆。林華的父親天性木訥誠實,雖然飽受他人議論,但仍負起責任,每天努力工作又身兼母職,把林華養育成人。林華自己也非常爭氣,雖然沒有母親在身邊,卻也知道奮發向上,從銀行櫃臺的小職員做起,經過了十幾年的辛苦付出,終於逐步的升到了副總經理,成家立業,在社會上受人尊敬。

林華想到當年父親的辛苦,對父親非常孝順,直到父親去年過世。沒想到不久前,林華突然接到法院訴訟文件,是多年從未見面的媽媽向法院起訴,要求林華每個月支付新台幣三萬元的生活費,原來當年媽媽跟著老闆跑掉後不久,他的老闆就生意失敗破產了,媽媽仗著自己年輕貌美,周旋在數個男人之間,直到年老色衰,發現自己毫無積蓄,才回過頭來找林華要錢。林華跟媽媽間不僅毫無感情,甚至心懷恨意,實在不願意付出這種錢,可以嗎?

A:    我國自古標榜以孝立國,事實上,子女幼年時由父母辛勤撫育長大,在父母年老時盡一份孝養之責也是天經地義的事。因此,民法第1084條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就是將這種觀念具體規定在法律上,成為一種行為準則。

但近年來,由於觀念日益開放多元,自我主義盛行,家庭觀念有日趨淡薄之勢,父母不盡保護、教養子女之事件時有所聞,因此在扶養父母的規定上,法律也不得不跟著時代的變化,有所修正調整,以符合社會大眾的法律情感。

民國74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時,規定直系血親相互負扶養義務,但如受扶養權利人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尊親屬是排在第一順位,換言之,子女有優先扶養父母的義務。另外,法律規定一般負扶養義務人如果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可以免除義務,但在扶養父母時,至多只能減輕扶養義務,而不能免除扶養義務。

再者,通常受扶養權利人必須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要件,但扶養父母,除非父母有維持生活的能力,否則不受無謀生能力要件之拘束,也就是說,不論父母有沒有工作能力,子女都要盡扶養父母的責任。

近十年來,頻頻傳出有父親或母親在子女幼年時不僅未盡絲毫的扶養責任,反而有虐待幼年子女的情事,在子女長大後,又透過法律強制要求子女盡扶養責任的新聞,此時如果仍強制要求子女負扶養義務,不僅對子女不公平,也難為社會大眾所接受。

因此,民法在民國99年完成修法,增加第1118條之1有關扶養義務減輕及免除的規定。依照修正後的法律,如果父母對子女本身、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或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子女之義務者,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法院得斟酌情節輕重,減輕甚至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以免有違事理之衡平,甚或強人所難。

本件案例中,林華的媽媽無正當理由未對林華盡扶養義務,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林華可以請求法院依照林華媽媽未盡扶養義務的情節輕重程度,減輕或者是免除自己扶養媽媽的義務。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