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與監護權、撫養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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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家明和巧巧離婚,離婚協議書寫明兒子強強的監護權歸家明,而且好像還寫了巧巧放棄探視等字眼,離婚後,巧巧每次聯絡要看強強,家明就以各種藉口拒絕巧巧,或者索性不回應,巧巧都看不到強強,更誇張的是,巧巧聽學校老師說,孩子的爺爺奶奶也會灌輸孩子:媽媽是壞人的錯誤印象,讓孩子討厭母親,巧巧該怎麼解決?


A父母子女間的關係本於天然血統,子女思念父母、父母渴望照護子女是人倫之常,不應無故加以阻擾或剝奪,也不會因為父母親離婚而受影響。
 

因此,民法明確規定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父母(就是一般人所稱未擔任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有行使聯繫、接觸或通訊等權利,巧巧的前夫拒絕巧巧與強強會面交往,已嚴重侵害到巧巧的探視權利,巧巧可以向法院訴請探視強強。
 

法院在酌定會面交往權(就是一般人所稱的探視權)時,一般以每月探視二次為基準,原則上可以停留過夜,特殊期日見面則規範寒暑假、農曆春節等假期,讓孩子有較長時間連續與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一起居住,一般來說暑假至少有14天到1個月,寒假大約一星期,農曆春假大概3天。另外會規定子女年滿15歲以後,讓子女自由決定會面交往方式。
 

另外巧巧擔心在離婚協議書有簽下不利於自己探視孩子的部分,巧巧如果沒有留下離婚協議書影本,可以帶身份證正本到當初辦理離婚登記的戶政機關(通常是離婚當時戶籍地的戶政機關)申請補發,以瞭解離婚協議內容。

很多夫妻在離婚時為了阻絕對方探望或接近子女,會
在離婚協議書中記載對方「放棄探視」、「不准探視」、「或再婚不得探視」、「同意不探視」等字眼,然而,這些約定在法律上是不具有絕對的效力,因為離婚協議書關於子女監護、探視、扶養的約定只要對孩子不利,都可以訴請法院改定,像巧巧並無任何不良嗜好或行為,前夫及其家人無端阻止強強和巧巧會面交往,甚至教導孩子仇視母親或其他家人,導致孩子必須夾雜在大人紛爭爭執間求生存,既無奈又痛苦,很容易在人格上造成不良的影響。

因此,縱使巧巧曾經簽下這些不利自己探視的文件,仍然可以勇敢向法院提出探視子女之聲請,早日和強強相聚,以解思念之苦。

將來家明如果不依照法院判決方式讓巧巧探視強強,巧巧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家明一而再再而三阻絕巧巧與孩子會面交往,巧巧還可以向法院訴請改定子女監護權。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