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夫妻婚後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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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夫妻婚前各自在有財產,婚後,太太把婚前購買的房子賣掉了,最近買新的…但有貸款約幾百萬。這間房子全都自已繳,夫妻財務全是分開的。但沒有簽署夫妻財產分開制。但若未來有個萬一,還需要分先生這間房子嗎?
A:
有關處理夫妻間財產問題的規定主要是民法親屬編裡面的夫妻財產制一節。依據現行民法的規定,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於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當中,選擇一種作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如果夫妻沒有訂立契約選擇夫妻財產制,除非夫妻一方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獲准,否則就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我國因為夫妻甚少有用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情形,因此,絕大部分的夫妻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特點主要有: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兩種,但不論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都由夫或妻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不能證明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者,原則上推定是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的財產或妻的財產者,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不須取得他方之同意;夫妻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不負清償他方債務的責任,但如果夫妻之一方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他方的債務,縱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可以請求他方償還。
當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因為夫妻一方死亡、離婚或改用其他財產制而消滅時,就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大致為: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夫妻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不在此限;如果依照前述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也可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就本例題而言,因為本案夫妻間沒有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將來如果夫妻離婚時,夫與妻在婚後所取得的財產,除非是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抑或是慰撫金,其餘的就要在扣除夫妻各自的負債後,平均分配彼此婚後財產的差額,不論夫妻在婚姻關係期間財務是混合處理還是完全分開,當然如果夫妻之一方既不工作也不理家務而只是揮霍,法院還是可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的。
至於夫或妻如果在結婚後,出售他自己婚前的財產去轉購其他財產時,該等轉購之財產究竟應該算是婚前財產抑或是婚後財產?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將這種財產排除在婚後財產的範圍外,也就是說,是看財產取得的時間,如果是在婚前取得就是婚前財產,婚後取得就是婚後財產,只是法院在處理這一類的問題時,通常會視具體情形,如果只是單純財產的轉換變更,有些法院仍會把轉換後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如果無法清楚認定為單純轉換變更時,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婚後財產,只是可以扣除婚前財產變價支付的金額而已。
最後必須說明的是,前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分配者為夫妻剩餘財產價值的差額,也就是分配金錢,並不是把夫或妻名下的財產直接分成二等份,夫妻各取一份,這是一般人常有的誤解。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