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結不成婚,居然還被要回贈予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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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何與阿麗從大學一年級聯誼認識就在一起,兩人愛情長跑了7、8年,也合買了一間公寓一起住,房子登記在阿麗名下。兩人雖然過著如夫妻般的生活,但始終沒有結婚的打算。
3年多前,阿麗意外發現自己懷孕了,隨即告訴小何,兩人對於小生命的到來都相當期待。寶寶出生後,小何與阿麗開始討論結婚的事情,兩個人都不希望寶寶的父母不是正常的夫妻關係。寶寶出生三個月,小何與阿麗終於決定要步入禮堂結婚,兩人不僅定了喜宴,也廣發喜帖邀請雙方親朋好友前來參加。
豈料,在結婚典禮後的一個禮拜,小何與阿麗竟然為了一些小事大吵一架,小何一氣之下遠走國外,兩人也就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小何的行為令阿麗相當難過,但為了寶寶的將來,阿麗也只能強忍痛苦,認真工作,給寶寶一個無憂的童年,還好的是阿麗還有一間自己的房子,不必擔心住的問題。
然而不久前,小何突然又出現,不但要求要帶走寶寶,也要阿麗把房子還給他,面對這種局面,阿麗真不知如何是好?!
A:男女朋友在交往期間的財產關係往往是最難界定其性質的,因為男女在熱戀期間,心中只有愛情,就算天塌下來也不管,有時男方送女方一條項鍊,有時女方送男方一個皮包,甚至在對方急需用錢時,也會立刻把錢匯到對方的帳戶,根本不會想到背後的意義,但是一旦愛情冷卻面臨分手時,可不可以把之前送的東西拿回來或是把錢要回來的爭議就會出現。
法律上來講,贈與、借貸或是借名登記的法律效果都是相對比較明確的。贈與就是把東西或錢無償送給對方,原則上將來是無法討回的;借貸就是把錢借給對方,將來借款人是要付返還借款的責任;至於借名登記一般就是把自己的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將來可以請對方登記回來。
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往往是男女雙方各執一詞,各自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法律關係,然而因為沒有任何憑證,一旦發生糾紛,也只能任由法官自由心證判斷了。其實,只要當事人多花點心思,把雙方的財產關係用書面寫明,贈與就是贈與,借貸就是借貸,借名登記就是借名登記,將來不僅自己權利得以確保,也不用造成法官在認定事實上的困擾。如果自己拉不下臉來把法律關係確認清楚,將來就要有面對官司敗訴的心理準備。
另外,關於結婚的形式要件部分,我國民法原本規定結婚要舉行公開儀式,並有兩人以上之證人即可,但這種規定缺乏公示性,不但對結婚當事人身份安定性保障不夠,也會影響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因此民法在96年修法時,將原本結婚的形式由儀式婚制改為登記婚制。
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夫妻結婚要有書面證書,並有兩個以上證人簽名,且經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算有效。
最後,未婚生子的情形在目前社會上越來越常見,一般人的觀念也不至於如先前一樣鄙視這種情形,這是社會多元開放的結果。民法上,有將子女分為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所謂婚生子女與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非婚生子女,但是不論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一旦與父母發生親子關係,父母的保護教養義務都是一樣的。
事實上,現代觀念已逐漸改變,每個未成年子女都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個體,而且其利益需要特別保護,不能再當成父母的私產。因此,不論父母間發生多大的爭執或不合,面對未成年子女時切要拿出理性,以子女的利益為最大考量,萬不可將子女扯入夫妻間的爭執,把子女當成處罰對方的工具,甚至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