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房子贈與給子女後,能夠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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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原本的稅制對於贈與科以相當重的稅負,在民國98年之前,對於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對於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才與為贈與者,除非是捐贈給政府或教育、文化、慈善機構等,或是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以及其他特殊情形,只要贈與額超過每年的贈與免稅額,均需課徵最低百分之四至最高百分之五十之贈與稅,原則上由贈與人負擔。因為贈與稅的稅率相當高,而且須由贈與人負擔稅負,所以一般人較少有直接將財產移轉原因申報為贈與之情形。
民國98年政府為吸引資金,將遺產及贈與稅法作了修正,大幅降低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稅率,其中贈與稅降為依法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就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之遺產稅;贈與稅降為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相關扣除額及贈與人每年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之免稅額後,就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之贈與稅。遺產稅及贈與稅調降後,果然吸引國人資金回台,而且贈與財產之情形也明顯增多。目前贈與最多發生的情形,主要還是直系親屬間及夫妻間的贈與,依照目前的遺產及贈與稅法,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是不用繳納贈與稅的,但直系親屬間的贈與,除了扶養的情形外,如果超過前述免稅額,就要繳納贈與稅。
依照我國的民情,父母總是常在生前逐漸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一方面能給予子女較充裕的生活,一方面也為了避免大額遺產稅。以前因為贈與稅率高,所以比較少直接贈與,往往要透過很迂迴的手段,現在贈與稅率低了,而且每年還有二百二十萬的免稅額,只要善加利用,就可以合法節省大量的稅捐。
不過父母在把財產移轉給子女時,往往會擔心如果將來子女不孝,或是取得財產後好吃懶做,將揮霍無度時,能否保住財產?其實這個問題在先進國家,主要是透過財產信託的方式來處理,經由設定財產信託目的及用途,限制後代子孫僅有受益權,並無處分信託財產之權利。我國由於信託法制及實務尚不夠發達,而且信託機構大多亦無處理小額信託之意願,因此還是必須回到贈與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贈與人移轉贈與物之權利後,除非有法定之事由,否則不能單方面任意撤銷贈與,所謂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計有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1、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2、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另,如果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的繼承人也有撤銷贈與之權利。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