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淺談夫妻間性侵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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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新聞中偶會見到妻子泣訴先生不尊重她,不顧妻子意願強迫妻子性交、口交、肛交或做出和A片相同的性行為,完全忽略太太的感受,發生這樣的「不性福」,很多婦女會覺得不受尊重、不舒服、恐懼、沮喪,嚴重的甚至會發生討厭自己身體、恐懼黑夜來臨、害怕性接觸的反應。

但在這種情形下大多人婦女不認為自己是性侵害的受害人,要受害人承認遭到性侵害,通常需要更多的勇氣和時間,那是因為加害人把暴力、強迫的接觸及對個人權利的忽視,帶進了原本應該是自在、相互渴望、享樂及關懷的關係裡。

現行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文並未排除婚姻關係中強制性交行為的有責性,只是在立法過程中考量到夫妻間強制性交的特性,為使婚姻問題之處理有轉圜之餘地及維繫家庭完整,夫妻間的強制性交被訂為告訴乃論之罪。

儘管台灣法律已經明確將婚姻強制性交歸入強制性交犯罪範圍內,婚姻性侵害並沒有豁免權,但是,婚姻中的性侵害比起一般性侵害更加隱密,除了加害人及受害人知道案件發生過程外,幾乎少有目擊者,目前醫療體系提供的驗傷也只能證明有性行為的發生。

 

在婚姻關係的掩護下,受害人往往無法證明是在違背意願下被強制的性交,加上大部分婦女不確定在婚姻中自己對身體、對性還有自主權,甚至礙於傳統道德、社會價值的拘束在訴訟程序中羞於啟齒或避重就輕無法詳細描述受害過程,很容易讓承辦人員認為是夫妻性生活不協調而非性侵害,一旦訴訟敗訴,受害人的生活將陷入更艱難的困境。

婦女在遭逢婚姻性侵害時應立刻堅決表達反對意願,且應該大呼救命讓其他家庭成員能即時伸出援手,如在可預期的情形下不妨在住處裝設錄音機、錄影機收錄婦女遭受性侵的實況,另外也可以在事後以質問方式錄下對話內容,還要記得馬上到醫院驗傷,除了陰道傷勢、還要特別要求記錄其他肢體淤傷狀況。

據統計指出,性侵害案件有6成發生在家裡,而另一項針對門診治療的受虐婦女調查,有將近一半受虐婦女合併有婚姻強暴的情形發生,顯見婚姻強暴不是社會少數案例而是普遍現象。


如何透過教育宣導喚起女性重視身體及性自主權,透過宣導讓男性對性有正確認知,勿再將強制性交當作權力表徵及控制工具,加強社工、醫療人員、警察、檢察官、法官對婚姻強暴的認知,並提醒社會重視婚姻性侵害的存在,當前仍有強調之必要。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