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夫妻所得稅如何申報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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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首年該合併申報所得稅嗎?如果過去一年中有買賣房屋,房屋現值該如何申報?
扶養親屬又有什麼條件限制?該如何有效避稅?
Q:小美去年(101年)5月與男友步入禮堂,升格為人妻,一轉眼小美結婚已屆滿周年,而今年5月不但是小美第一次遇到夫妻報稅的問題,小美去年還有申請營業登記開店做生意,還把婚前投資的小套房賣掉,必須申報個人交易所得,另外,小美婚前就會固定給予爸爸家用,所以爸爸每年都由小美申報扶養,去年,小美爸爸的朋友邀小美爸爸投資其開設的公司,並且給予小美爸爸股份,今年初朋友給了小美爸爸金額頗高的股利,這樣,小美還可以申報扶養爸爸嗎?另外,小美的先生有個遠房表妹已滿20歲,因為想提高學歷在去年辭去工作並考上研究所,為就學便利與小美夫婦同住,小美夫婦有提供金錢予其,則小美可以申報扶養先生的表妹嗎?
A:
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的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但是因為小美是去年(101年)才結婚,所以今年(102年)可以選擇夫妻分開報稅或合併報稅,但103年起,就必須與先生合併報稅,而夫妻合併報稅的方式,就是夫妻雙方均有所得時,以夫妻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繳稅額有3種計算方式:1、夫妻所得合併計算合併申報;2、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3、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所以小美今年報稅時,除了可以選擇與先生分別報稅外,還可以選擇合併申報,將分開申報與上開三種合併申報都試算一次,以應繳稅額最低之申報方式辦理報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一類:…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故,小美去年開店做生意之盈餘(營利所得),即須納入其個人所得範圍,於今年5月一併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小美去年賣出小套房之獲利,即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方式有2種,1、出售價格扣除原始取得成本(買屋契約書、付款證明、買屋稅費)及改良費用(出售房屋支出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及清潔)。2、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房屋稅單所載課稅現值)乘以財產交易所得核定標準率(此申報方式適用於無法提出原始取得成本及改良費用之證明文件時)。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申報扶養親屬,而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親屬之部分,有二種不同之規定,如係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在同一戶籍,也不須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但是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雖不必同一戶籍但必須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請參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故,如小美欲申報扶養爸爸,只要爸爸於101年度之收入低於82,000元之免稅額(年滿70歲免稅額為123,000元),小美即可申報扶養爸爸。至於先生的表妹,因所得稅法於101年12月5日增訂第17條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故小美夫婦既有與表妹同住一家且扶養其之事實,小美自可申報扶養先生的表妹。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