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分隔兩地時該如何爭取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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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夫妻檔,因為感情不和睦,先生開口提出離婚,婆婆也不肯讓出兩個孩子的監護權,而且要把孩子接到婆家外縣市去,身為孩子的媽媽該用什麼條件跟夫家爭取監護權呢?
Q:小如和先生本來是眾人眼中的金童玉女,結婚後陸續生了一男一女,家庭甚為和樂。誰知近幾年來夫妻持續溝通不良,感情急轉直下,最近一年情況更糟,先生只有假日偶爾回家看看小孩,其他時間就回他父母家住。這幾天,先生帶著婆婆回來,開口要談離婚的事,而且婆婆堅持兩個小孩是他們姓黃的,離婚後一定要讓他們帶回去,不可能繼續跟小如住,更不可能讓小如有監護權,但是兩個小孩從小就是小如帶大的,跟先生或婆婆並不親近,小如要如何爭取監護權呢?
A: 我國舊民法原來規定夫妻協議離婚時,除非夫妻間另外約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由妻任之,否則就歸父親監護;而裁判離婚原則上也是由父親擔任監護權人,只是法院可以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另外酌定監護權人而已。
舊民法的規定顯然違背男女平等,而且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也不周到,因此早在民國85年的時候就已經通過修法,將夫妻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問題委由夫妻自行協議,如果協議不成或者是協議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時,就透過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人。
依據現行民法第1055條之1的規定,法院在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時,首應著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況,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尤其要特別注意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的人間感情狀況。換言之,現代法律觀念已不將子女視為父系傳宗接代的工具,而是特別需受保護的人。因此,在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時,怎樣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才是法院要審酌的重心,至於接續父系香火已經完全不在考慮範圍內了。
因此,在本案例,小如自然可以和先生討論兩個小孩在離婚後的監護權歸屬問題,如果可以達成協議,就先以協議為準;但是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或者是協議不利於子女,夫妻之任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人,由法院斟酌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等事項來決定監護權人,小如無須因為婆婆的堅持就當然必須讓出監護權,特別是如果子女與小如關係較好,願意繼續與小如同住,而且在小如照顧期間,子女也沒有出現不良的情形,那麼小如取得監護權的機會反而比先生高。
附帶要說明的另一項重點是,夫妻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負擔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到子女成年(即滿二十歲)為止,這是因為父母子女關係不會因為離婚而受影響。現在法院在酌定扶養費時,一般是用未成年子女所在地區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計算的基礎,再參考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家務負擔情形,這項標準或許跟子女實際支出有落差,但這是考量父母扶養子女原則上只是提供基本消費支出的結果。就本案例而言,小如再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之同時,也可以同時請求法院定他方應支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對於這項扶養費,法院可以命為一次給付、分歧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也可以命提出擔保。如果法院是命分期給付時,也可以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的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與條件,以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