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捉姦與侵入住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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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個新聞是有位人妻涉嫌紅杏出牆,凌晨留宿在一名外籍男士家中,人妻的老公帶著徵信業者未經屋主同意,直接闖入該名外籍男士家裡拿著攝影機攝影存證,當場拍攝到人妻與外籍男士全裸同睡一床,之後人妻的老公對人妻及該名外籍男士提出刑事通姦及相姦的告訴,外籍男士則對人妻的老公提出刑事侵入住宅等的告訴。檢察官偵查後,對雙方都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判決外籍男士與人妻通姦有罪,但案件到了第二審出現翻轉,外籍男士與人妻不僅通姦獲判無罪,反而是人妻的老公與徵信業者被判侵入住宅有罪確定在案。
第二審法院會那樣判決,主要是認為除了沒有發現有通姦行為的絕對事證外,人妻的老公與徵信業者非法進入他人住宅及以妨害秘密方式拍攝的影帶在法律上沒有證據力。
第二審法院這樣的認定恐怕很難被一般社會大眾所接受,但如果就法論法,法院這樣的認定並不是全然沒有道理,這裡面涉及了通姦、侵入住宅等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刑事蒐證的合法性等問題,確實有加以說明的必要。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其中所謂的「通姦」或「相姦」,依照現在絕大多數的實務見解,指的都是男女性器交合的姦淫行為而言,換句話說,就是男女的性器官必須有接觸才能成立通姦罪或相姦罪;如果男女的性器官沒有接觸,縱使全裸同居一室,甚至同床共眠,法律上也不構成通姦罪或相姦罪。因此,古代所謂捉姦在床,依照現在的法律觀念恐怕無法絕對適用,現在要成立通姦罪,除非現場捉到或拍攝到有性行為,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男女性器官曾經交合,例如衛生紙上同時有男女雙方的體液,或是通姦者性器上沾有對方的體液,否則單憑孤男寡女衣衫不整同居一室,除非通姦雙方都承認,否則恐怕不容易成立通姦或相姦罪。
本件的案例就是人妻與外籍男士雖然不否認裸身同睡一床,但是否認有發生姦淫的行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官必須就男女發生姦淫行為為舉證,如果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男女確實有姦淫行為,法官依法當然只能判決無罪。
至於侵入住宅的部分,刑法第305條的侵入住宅罪是以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要件,通常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的罪,最主要是侵入他人住宅是否為「無故」。所謂無故,指的是無權或沒有正當理由,如果是有權進入住宅,或是有進入住宅的正當理由,當然就不會成立刑法之親入住宅罪。法院判斷一個人進入他人住宅是否有權或有正當理由,通常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並且斟酌一般社會常情,並沒有一個絕對客觀的標準,也因此,不同法官對於侵入住宅捉姦是否屬於「無故」可能會出現不同見解。
舉例而言,先前有些法官認為捉姦是夫妻之一方為維護夫妻間誠實義務所為之行為,如確有通姦之可疑而侵入他人住宅,此種侵入並非無故,不構成刑法侵入住宅罪;但也有法官認為個人隱私高於婚姻誠實義務,除非依法聲請核發搜索票,否則不能以捉姦為由,擅自進入他人住宅,這二種見解究其實,是個人隱私與住宅安寧的法益與夫妻間婚姻誠實義務的法益孰輕孰重,兩者有衝突時,何者應優先受保護,這個問題很難有絕對的答案,這也提醒大家,捉姦並不是一定構成侵入他人的住宅的正當理由,如果沒有確實捉到通姦,還是有可能會背上刑事罪責庭。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