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恐怖情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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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玉二年前在網路上結識阿龍,發現兩人很談得來。經過了數個月後的線上交流,兩人終於相約見面,誰知竟一見如故,彼此對對方都很有好感,兩人很快的就變成男女朋友,也有了親密關係。交往半年後,小玉發現阿龍各方面都不錯,但是控制欲及醋勁都很大,只要沒有辦法聯絡到小玉或是小玉跟別的男方談話,阿龍都會不分青紅皂白的大發脾氣,後來甚至揚言自殘或者是要跟小玉同歸於盡,小玉覺得阿龍很恐怖,想要漸漸疏遠他,誰知阿龍竟緊盯不放,令小玉不知如何才好。
A:現在男女朋友間因為感情因素,而導致刑事恐嚇、傷害,甚至發生命案的案例已經不再稀少,或許是因為生活環境條件單純或過於優裕,致使挫折忍耐度降低,有些人在情感上一旦稍有遇到不順遂或不如己意的情形就沒辦法理性處理,如果沒有一個適當的冷卻機制,愈走愈偏愈極端的情形,最後往往釀成悲劇。一旦悲劇發生,縱使再用最嚴厲的刑罰來處罰行為人,也僅有事後聊慰的效果,不如事前多加預防,減少問題的發生。
我國用於防止此類事件發生的法律主要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家庭成員間如有對他方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的話,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除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外,也可以禁止加害人騷擾、接觸、跟蹤被害人或與被害人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還可以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保護令的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而且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也規定警察人員於必要時,應採取如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等,以保護被害人並防止家庭暴力的發生。依照現在執行實務而言,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保護被害人確有其功效,也防範了不少侵害的擴大。
然而,之前家庭暴力防治法有一項缺點,就是法律規定的家庭成員僅限於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間或家屬間及其他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旁系姻親間,其範圍過於狹窄,譬如說未曾同居的男女朋友就不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家庭成員範圍內,這類男女朋友如果對他方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時,就無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
為擴大適用範圍,保障未同居的男女朋友不受他方違法侵害,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104年1月間修正這部分的規定以求周延,增定了第63條之1,規定被害人如果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可以準用有關保護令的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來保護自身安全。所謂親密關係伴侶,指的是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者而言,最常見的就是男女朋友關係。
前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法律規定於公布後一年施行,現在距離公布已滿一年,因此該項條文已經生效施行,現在如果遇到恐怖情人,被害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來保護自身權益了。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