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零歧視

你該知道的孕期職場權益

 文/洪郁鈞  

採訪諮詢/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林秀怡祕書長  

攝影‧化妝髮型/班尼頓廣告風格寫真 


為了讓媽咪在懷孕期間能安心養胎並兼顧工作,法律明確的保障了孕媽咪的職場權益,只要有正確的認識,孕媽咪在妊娠期間也不怕孤立無援,更不必擔心會因此工作不保。

孕期安胎請假

為使孕媽咪安心的度過孕期,勞動基準法規定,除了病假的申請之外,孕媽咪只要有醫師為安胎所開立的居家臥床診斷,即可申請安胎假(2年內最長可申請1年,但仍須依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為依據),請假期間雖不支薪,但卻能讓媽咪安心請假養胎,不用擔心影響考績、工作不保。

申請職務調動

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懷孕期間,女性可申請轉調至較輕易勝任的工作職務,僱主不得拒絕,且不能因此減薪,若有違反,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但林秀怡祕書長也指出,若公司不同單位原本就有不同的薪資標準,公司可與勞工協議要求依照欲前往部門之薪資水準調整,唯僱主不能要求年資重算。

育嬰假

有鑑於雙薪家庭的普及,政府為使勞工能兼顧工作與家庭,產後到寶寶3歲前,夫妻可個別向僱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即俗稱的育嬰假),且只要符合資格,就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多6個月),此外,留職停薪期滿後,若申請復職,僱主不得無故拒絕,若原單位已無職缺,也須提供其他與原職務同職等的工作替代。

彈性工時

因為體恤職業婦女的辛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若勞工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為撫育未滿3歲的子女,得向僱主申請彈性工時,僱主不但不得拒絕,也不能將此申請視為缺勤或考績扣點等負面評價處理,其中可申請的彈性工時方式包括:

1.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但減少的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2.經雙方同意,可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流產也有產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明訂,除了分娩前後給予8星期產假之外,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1星期;而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也應給予產假5天。此外,女性員工懷孕期間,也規定僱主須給予產檢假5日;男性員工在老婆生產時,也有陪產假5天,且無論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僱主薪資都須正常給予。

 

※原文刊載於20159月號《媽媽寶寶雜誌》。

※更多精彩內容,請見【媽媽寶寶懷孕生活網】(http://www.mombaby.com.tw/)

※本文由《媽媽寶寶雜誌》授權刊登,未經同意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