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由路上持刀男事件-淺談法律上之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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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發生一件受到矚目的社會新聞,就是有一個人騎摩托車手持尖刀追逐另一輛汽車,致使車上女乘客打電話求救時聲音充滿驚恐,最後在機車騎士要用刀刺破汽車輪胎時,汽車駕駛將其撞倒,機車騎士因而受傷。

當然這次事情目前只看到機車騎士出面道歉,表示是誤會,並未對汽車駕駛提出刑事傷害或毀損的告訴,基於刑事普通傷害或毀損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機車騎士未提出告訴,司法機關就不會處理有關汽車駕駛之行為的部分,但假設機車騎士提出告訴,那麼汽車駕駛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評價,這就構成了一個有趣的問題了。

通常行為人如果造成他人身體受傷或財產受損時,他要負擔的包括有傷害罪或毀損罪的刑事責任,以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是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只要是在適當防衛的範圍內,那麼不論是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他都不需要負擔,這就是我們通稱的正當防衛行為,分別明文規定在刑法第23條及民法第149條。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正當防衛的第一個要件是必須針對在現時不法的侵害,如果是侵害已經過去(例如之前持刀入門叫囂,但現在已經退出門外)或是侵害尚未到來(例如遠遠看見仇家持刀走過來),都不能對其實施防衛行為,自然也沒有所謂正當防衛可言。

正當防衛另一個要件則是必須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就這項要件而言,法院倒是有些有趣的先例可以提供給大家參考:第一個案例是丈夫捉到妻子與人通姦,當場就把姦夫殺掉,法院認為丈夫這樣的行為並非出於防衛自己的權利,不構成正當防衛責。

第二個案例是喪家抬尸進入他人住宅,屋主以實力加以抗阻,法院喪家之行為構成不法侵害,屋主抗阻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第三是債權人隨同法院前往執行民事判決指封債務人財產,債務人家屬以暴力抗拒,債權人將施暴者綑送街上,法院認為這種情形是為了遏止施暴者之橫暴,屬於正當防衛。

第四是債主沒有法律准許之事由,擅自取走債務人之財產,債務人要奪回財產時,債主抗拒而發生鬥毆,法院認為債務人是為防衛自己的權利,以自力排除侵害,縱有毆傷債主,但因依當時情勢非施用腕力不足以取回財產,故仍屬於正當防衛之必要行為,依法不罰。

事實上,正當防衛最難判斷的還是所謂防衛有無過當的問題,最高法院雖有判例指明: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必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查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者來決定,但這項標準還是相當抽象,實在很難讓一般國民明白自己如果身處危難時,究竟可以採取哪些防衛行為而不會違法,這樣的法制實有改善的必要。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