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由校園霸凌事件-淺談家長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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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校園霸凌事件似乎層出不窮,大家從電視新聞上看到從國小學生遭同學搶走東西、毆打,到高中畢業生在學校門口舉牌抗議遭到同學以吸奶頭、種草莓的方式長期霸凌,根據調查,學校中有近一成的學生曾經遭到同學霸凌,校園霸凌問題已成為目前社會重視的重大議題之一。
依據教育部的定義,所謂校園霸凌,是指相同或不同學校的學生間,於校園內或校園外所發生之個人或集體持續以文字、言語、符號、圖畫、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校學霸凌事件對於被害人生理及心理產生不利的影響,這種不利的影響往往會持續很久,進而形成其他社會問題,防止校學霸凌事件的發生不僅是學校的責任,身為學生家長者亦應注意自己的子弟在學校的情形,不要成為校學霸凌事件的加害人、被害人或幫凶。
事實上,子女在學校霸凌同學,如果導致同學身體、健康、自由、隱私或財產受到侵害者,家長可能要負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民法原則上以年滿二十歲為成年,年滿二十歲之前都是未成年人。
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未成年人如果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以行為時有沒有識別能力為限:如果未成年人有識別能力,則家長必須與未成年子女對受侵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未成年子女沒有識別能力,那就由家長單獨負賠償責任,但為了保護已經善盡監督責任的家長,如果家長可以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者是縱使家長已盡到相當之監督,但損害仍不免發生時,依法家長是可以免責的。
這裡還有一個有趣的小問題,就是夫妻如果離婚了,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是否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的賠償責任,法院判例的看法是認為父母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的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這項權利義務性質上是不能拋棄的,但是夫妻離婚之後,如果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由夫妻之一方行使,則他方的監護權就暫時停止,這跟親權的拋棄不一樣,監護權行使暫時停止的一方既然無法對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也就不能要求他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由法院判例的觀點也可以看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並非只是權利,同時還帶有義務的性質在,要求行使監護權之一方必須能夠善盡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任務,夫妻離婚爭奪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不可以不注意到這一點。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