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由近來屢傳殺害親人詐領保險金事件-淺談人壽保險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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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制度具有將個人在生活中遭遇的各種風險分散於團體中的功能,具有減少社會問題及維持社會安定的作用,此說是人類有史以來用來彌補損失所創設的最完善的制度。
保險最主要的功能是分散風險與填補損害,而非作為牟利的工具,此點要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等須具備善意的要件,也讓保險與賭博有絕對的區分。
依據我國的保險的規定,保險可分成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兩類:其中財產保險又可分為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人身保險則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四種。為不論何類保險,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必須具備保險利益,保險契約方為有效。
以人身保險而言,法律規定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除與要保人有上述特定關係之人外,要保人不得就他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
因為保險具有善意性及非牟利性的要求,所以在財產保險中,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義務時,保險人因此所產生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而在人壽保險中,如果是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公司是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僅需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果保險契約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仍給付保險金的約定者,其條款必須在簽約後兩年始生效力。如果被保險人是因為犯罪被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公司也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只是如果保險費已經付足兩年以上者,保險公司要把保單價值準備金還給應得之人而已。
另外,人壽保險的受益人(也就是將來被保險人死亡時,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是由要保人來指定,而非被保險人指定或當然歸於遺產,致使某些不肖份子為自己的親人投保人壽保險的目的不是填補將來的損害,而是覬覦保險金,這也是最近多次發生為自己父母或妻兒投保後,再故意害死被保險人的案例。
法律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除了規定由他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如果沒有得到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保險契約無效,而且被保險人可以隨時撤銷同意,以避免道德危險及保護被保險人的人格權外,如果是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或雖未致死者,受益人也喪失其受益權,此時如果沒有其他受益人可以領取保險金者,保險金就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保險是一種立意非常良善的制度,但也需要使用者本於最大的善意好好利用,千萬不要以不正當的方法圖取保險金,事實上,保險公司也不是傻瓜,他們也會調查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等,如果有疑義時也不會理賠,故意製造保險意外不僅會觸犯刑法,也當然喪失領取保險金的資格,萬不可貪圖僥倖而賠上人生。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