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寵物攻擊事件,飼主該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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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個子不高,但出入總是喜歡牽條大狗耀武揚威,平時也不好好管教自己的狗,還放任狗在公園裡隨意遊蕩。一天,老王又像平常一樣把狗繩放開,讓狗自由活動,誰知老王的狗不知道為了什麼,竟然攻擊公園裡的小朋友,還咬傷了小朋友,請問老王在法律上要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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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飼主有防止其所飼養的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義務,同法第20條第2項也規定具有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因此,當寵物飼主攜帶寵物進入公園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時,必須依照自己的物的性質,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避免寵物傷害他人,例如沒有攻擊性的小狗可能只要繫上繩子即可,但大狗或其他會咬人的寵物可能除了繫上繩子之外,還要戴上口套。如果飼主沒有盡到防止其寵物傷人的義務,在法律上飼主可能就要負擔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了。

    以民事責任來說,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須負賠償責任,前述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就是一種保護他人的法律,飼主如果違反動物保護法的規定,致使所飼養的寵物咬商別人時,飼主就必須賠償受傷害者相關財產上之損失(如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

      另外,民法第190條第1項也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這也是動物傷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只不過這裡所謂的動物占有人是指實際直接占有動物者,例如實際溜狗的人,意義上跟前面講的飼主有些許差別而已。

    就刑事責任來說,如果飼主故意指使寵物傷人或明知寵物會傷人仍仍縱放不理,任其傷人,在法律上就會成立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者,刑度就會加重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或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死亡)。如果飼主是一時疏忽未對寵物作適當的管束以致寵物傷人者,也會構成刑法第284條的的過失傷害罪,依法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死者則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最後,就行政責任來說,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飼主如果違反前述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其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主管機關可以直經沒入飼主的動物。如果飼主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除了可以科處飼主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外,飼主不改善者,主管機關也可以直接沒入動物。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