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被熟人或辦公室發生性騷擾,可以如何自保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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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性騷擾及歧視是許多職業婦女面對的職場夢魘。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將性騷擾區分為兩大類型,第一類是「敵意型性騷擾」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另一種則是「交換型性騷擾」指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儘管法條將性騷擾作了明確定義,但很多婦女在遭受性騷擾時不免懷疑自己是否過於保守或敏感,筆者要提醒所有婦女,千萬不要忽視或懷疑自己的直覺,更不要壓抑自己的感受,當妳感覺不舒服被侵犯時,都應該立即遠離對方、挪開對方,不要讓對方再靠近你,也不要笑容以對,應該要勇敢直視對方,以嚴正口氣告訴對方你的不悅,不要沈默以對或覺得羞於啟口,容忍只會讓性騷擾加害人得寸進尺。
遭認識、熟悉的人性騷擾時,應儘快處理,拖的越久,就越處於不利狀態,被騷擾時可以採取下列步驟:
一、蒐證:如果能立即錄音搜證最好的,如果無法再遭受性騷擾當下錄音,也可以嗣後錄音存證,以套話方式,詢問對方為何要騷擾及騷擾態樣。
二、找目擊證人:受害人應清楚記下性騷擾發生時相關人、事、時、地、物情形,如有目擊者,應與目擊者詳談,儘可能將自己遭遇告訴周遭的人,同時也可以和有相同經驗(尤其是離職同事)或願意幫忙的朋友、同事,一起想辦法阻止性騷擾的繼續發生。
三、保護措施:遭性騷擾後儘可能將自己工作表現、出勤記錄、工作考績相關資料保留一份,在事情未處理完前,一定不能曠職,不然很容易被解雇。
四、正式要求道歉賠償:
做完蒐證、保護措施後,可以自己或委請律師發函給加害人,要求加害人道歉及賠償。
五、尋找協助團體展開申訴、調解或訴訟:
如果對方不理會,受害人打算採取法律訴訟或調解途徑時,建議受害人可尋找向相關團體,例如,上班族協會、婦女新知、現代婦女基金會請求協助,可以向雇主提出申訴,也可以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提出申訴,不服地方機關處分時可以再提訴願或行政訴訟,當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