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從復興航空空難事件—看預立遺囑之必要性與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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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國際間發生多次航空客機失事事件,近日更有復興航空國內線客機在台北失速墜落,造成大批乘客傷亡。通常來說飛機雖然一向失事率不高,但一旦失事能夠生還幾乎都可說是奇蹟,這次不幸空難的發生,除了令人感嘆生死無常外,也難免引起生前是否要預立遺囑以處理身後事的話題。

 國人傳統上並沒有預立遺囑的習慣,原因主要可能是對於有關死亡的忌諱,認為預立遺囑似乎有死亡的暗示,並不吉利。但是如果一個人經過一生努力,好不容易累積到相當的財產,在死後能讓自己努力得來的財產依照自己的願望進行分配、處理,不論是依照個人關係的親近疏遠來調整遺產分配比例,甚至將財產捐出使用在個人未完成的志業上,這些都是件好事,更不用說還有預防將來子孫為了遺產發生爭執導致撕破臉的功能,以一個現代人而言,除非沒有什麼財產,否則預立遺囑實在是一件有利的事。

民法規定立遺囑的方式有五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以下簡單介紹:

一、自書遺囑:就是立遺囑人要自己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寫遺囑的年月日,然後親自簽名,如果遺囑內容有增加、刪除、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外再簽名。

二、公證遺囑:就是立遺囑人要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一起在公證人面前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一起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由公證人將不能簽名的事由記明,由立遺囑人以按指印代替。

三、密封遺囑:也是由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在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然後在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該遺囑是遺囑人自己寫的遺囑,如果不是遺囑人本人自寫,還要陳述寫遺囑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的陳述,由公證人與遺囑人及見證人一起簽名。

四、代筆遺囑:這是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一起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口授遺囑:這只有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做口授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要注意的是,遺囑的見證人必須是成年人,但是不能是禁治產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或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遺囑製作一定要符合上述五種方式的其中一種,不論採取哪一種都有效。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