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帝穎

 

李慶安「雙重國籍」詐領台北市議員任內薪水二千二百多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免還無疑是變相鼓勵公務員「說謊」。

 

舊選罷法第六十七條之一明文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但李慶安擔任公職以來未曾放棄美國籍簡言之李擔任市議員的基礎也就是她的「當選資格」自始是無效的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因此她所領取的議員薪水自始沒有法律上原因應該歸還給全體納稅人。

 

可惜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在中選會撤銷當選資格前李慶安並未喪失市議員身分所以當時領取的薪資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不須返還。但行政程序法第一一八條第一項卻是明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換言之中選會當年未查明李慶安的「雙重國籍」身分而違法給予「當選資格」在發現「雙重國籍」後才依法「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撤銷的效力溯及既往到李慶安剛當選之時李的議員身分已無存立可能但法院判決卻無視法律的明文規定除了違反憲法「依法審判」的基本要求外更變相鼓勵「雙重國籍」的公務員「說謊」因為法院保障他們說謊越多、騙得越久錢可以領得越多完全不用還給人民。

 

作者為律師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31/today-o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