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喜宴 晶宴會館3萬定金沒收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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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席、外燴(辦桌)定型化契約範本」去年10月發布實施,新北市一對新人11月付3萬元定金,向著名餐廳訂今年3月的喜宴,不久打算解約遭拒;消保官本月初協商後,業者只同意其中1萬元折抵餐飲消費,仍沒收2萬元定金。 消保官賴淑青說,衛生署目前只提報行政院消保會通過發布「定型化契約範本」,尚未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餐廳業者無強制約束力。此案若依契約範本,消費者應可拿回全部定金,但業者堅持不退定金,消費者也不願興訟,因此接受和解條件。 該對新人去年11月初向某著名連鎖餐廳中和店預定今年3月15日辦喜宴,付3萬元定金,約定最低消費30萬元。11月中旬,新人因故欲取消在該餐廳辦喜宴,向業者要求退訂。 雙方協議若原訂場地在去年底售出,業者願扣除5%行政手續費、退還定金2萬8500元;若未售出,業者就不退定金。 至今年3月,該場地仍未售出,業者依原協議拒退定金;消費者則持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向消保官申訴。 賴淑青說,行政院消保會去年10月實施「訂席、外燴(辦桌)定型化契約範本」,除載明業者收取定金的上限不可超過預定總價款20%,就解約退定金,也視消費者訂席日距告知解約日的長短,載明不同的退定金比例。 【2013/06/14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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