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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我是 天兵,部落格的文章是我生活的點滴與想法,如有偏激也請見諒

與老公的築夢之旅(夢、行動、再夢想)

從小就是個愛做夢的女孩,長大後也因為愛做夢的個性,讓我變成敢於追求夢想,但靠我一個人就要完成夢想好難,還好遇到了老公,當我跟老公結婚後,發現我們是1+1大於2,在夢想的追逐上就會簡單多了。

我會對自己啐唸「xxxx的事,現在不做,以後可能就不會做了」,事實上這不是念給我自己聽的,而是想讓老公知道我的心裡想法,這二天很刻意的在買賣房屋的網路上流連,終於昨天老公問我是不是在看娘家附近的房子?我就順著老公的話將網頁放到某一棟透天兇宅中古屋,我問老公這棟如何,老公問我每月繳還本息與頭款…點點,雖然是蛋白區,但地段不差,五分鐘內上高速公路也可以接受;我問老公如果我們買娘家附近的透天,水弟與弟媳是否安排與我們同住,老公回「留一層給爸、媽就好了。」(指水爸、水媽)

對,這就是夢想,前二年如果跟老公談要買娘家附近的房子,老公不可能會有任何意見(他心裡不接受),這幾年二胎都是在娘家做月子,話說娘家已無法容下我們一家四口,為了回娘家舒適度上的打算,我們得有自己的窩;我們新家已入住(自建無負債),所以我開始啐念下一段我們要在婆家附近買地(我每月固定存一筆金額給保險公司,在三年就滿期,當時買這筆保險的目地就是計劃滿期拿這筆錢買婆家附近的土地,等以後有錢在自建),但我也想在娘家附近買中古屋啊!!!

錢,決對是我與老公最大的問題,因為我堅持不能動用做生意的資金,也堅持三年後要在婆家附近買地,所以如果要買娘家附近的中古屋,我們現在每月又要存…才有頭期款,即然與老公談論到這裡,老公尊重我的想法,那我就要為這個夢想努力,計劃每月存入的錢要放在那一個帳戶(保險帳戶或銀行帳戶),我相信買娘家附近的中古屋因為昨天的對話已開始執行、堅持下去、行動下去,相信未來的十年內,會有實踐的一天;我的夢想不是掛在嘴邊炫耀的空氣。

「人」特別是長大後,最大的敵人往往變成自己。只要敢克服心裡障礙,永遠可以做自己夢想的事。態度決定一切;性格決定命運。

做任何事都必須腳踏實地,有幾分耕耘、才有幾分收穫;坐而言不如起而行,夢想就不會是遙不可及的夢想。 

PS 個人喜愛購買短期儲蓄險理財,因為期間短,不易中斷,也不會隨易領出。

千萬不要當保人 - 人事保證、工作保證

 

國外公司出了狀況,詳問的結果是外聘的保全公司有一位保全「合夥搶劫致人於死」,還若無其事的回到工作崗位擔任公司的保全,還好老天有眼,他們在搶劫時,遺留下手機,警方以手機捉人找到國外公司,警方為了小心查證確認同黨,將保全全部帶走,當時一位B員工碰巧上廁所也一併被帶走了。

 

某些人會認為只要不要在金錢上做保人,人事(工作)保證沒有多大的問題?「他找工作錢不會分你,為什麼你要用你的人格去擔保他的工作呢?」

 

就是因為B員工被帶走,這對我而言是大事,因為工作場所就應該要讓員工安心、放心的工作,所以這件事發生後,我積極的連絡國外保全公司,要求他們要盡快的讓我的員工釋放出來;一追查的結果,保全公司做壞事的保全是由我們國外公司Y員工介紹給保全公司,他們也就近的錄用,但現在出問題了,保全公司回頭查保證人發現Y員工是該保全的保證人,保全公司要求Y員工要負責這件事所延伸的一切費用與…。

 

該事件尚未落幕,唯一幸興的是B員工在這幾天的週旋後,終於水落石出,平安離開警局。(這是國外案件,與台灣無關)

 

「保人」萬一發生事情被拖累到, 也只會被人說呆而已...人呆才作保,當了保人就是把自己推入風險裡;海誓山盟的夫妻心說變就變,人心又怎能不變;「工作保證」因疏失(非故意)或被陷害而造成公司損失,無力賠償,最後是否要找保證人呢?

 

記住:寧願借錢,也不作保人

 

PS 我順手查一下台灣民法的人事保證

 

民法第二四節之一人事保證

  756- 1 條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756- 2 條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

 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756- 3 條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756- 4 條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

 從其約定。

 

  756- 5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

 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

 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756- 6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756- 7 條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756- 8 條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756- 9 條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僅討論人事保證,不討論債務保證)

我當年國中畢業,雖然考上省立高職,但無法順利就讀,後來重考高職,高職畢業考進有名的國立大學,但連第一學習的學費都無法繳,後來高職老師的幫忙下,終於讓我完成了學業。

現在身邊的人只要有想升學,或是升學中的,當我聽到他錢不夠時,就會想到過去的我,當然我也很願意資助少少的金額,人生最不必留下的就是錢,而你對人的付出,那是一種感動,不只感動當事者,也感動自己。

四年前還在總公司上班,我的下屬有一位年資超過15(他在我部門下約四年),但仍領不到30K的男同事,對我而言,他是一位很敬忠職守的好員工,對我在工作上幫助亦大,雖然我的職位比他高,但他的年資比我久,認識的廠商與交情自然比我好,常常覺的他就少在學歷,後來懷孕關係,我向公司請調下派分公司,當年極力力保這位男同事,希望公司老闆能給他一個主管職稱,就算名稱為實習經理或副理也行,後來老闆沒有讓我如願,但這個男同事是該部門最高的負責人直到現在(但是職稱就是上不去,不過薪水經過我與人事主管多次的商談,目前月薪65K),因為新來的主管換來換去都無法勝任領導那一個部門;話說回來,前二年開始,他開始利用晚上繼續就讀夜大,每年二次的寒暑假,我總會關心問一下近況,順便資助他部份學費,前二天我匯了點錢表達我對他持續進修的支持,我希望他能了解,不論我們距離有多遠,我仍是祝福他順利取得學業。(他也算是苦命人家的小孩,能在又忙又累的工作中在一次在職進修實屬不易)

我現在掌管的分公司,有一位今年高中剛畢業的小男生,我看他工作態度良好,所以就讓他來當我的助理,前幾天跟他聊天知道他父親是裁縫,媽媽是經營小吃攤,今天想要幫二寶加點小東西,拿給小助理叫他請他父親幫忙,他才說他父親已亡生;今天下午三點,他告訴我可不可以給他點東西吃,他肚子好餓…;他是真的餓,我感覺得出來,請保姆熱一下我們平常吃的餐點,讓他止腹。我心疼這位小助理,交待保姆,每當我們準備我們的食物時,請她順口問一下小助理,如果小助理還沒有吃,就順手幫他準備一份;當年的我沒人教我如何存錢應付升學,現在的我知道小助理總有一天會在升學,所以我很用心的交待他一定要記住: 收入 儲蓄 = 支出 ,我心裡盤算者,如何才是對他最好的幫助(如何幫他加薪,錢又守得住)。 我問他大學想讀什麼科系,他回我如果可以要讀法律系,他說雖然他現在沒有人脈,但當他進入大學校園後,他為好好保握住大學的資源,總有一天他也會成功。

回頭看看現在熟睡中的大寶、二寶,小小的臉龐流露出滿足的笑臉,他們可知道,爸爸媽媽現在就努力的在存他們往後讀書的基金,大寶出生不滿一年,我就用大寶的名義買了五年期每月二萬的儲蓄保險,這幾天也在想也許該幫二寶買儲蓄保險了;前幾天跟孩子的爸聊天,我說我希望我二個小孩不要在順境中成長,當他們國中時,我想試著讓他們做手工賺錢一個月看看,讀高中、大學後,我也希望他們能打工,不要當媽寶;老公覺得我很不可思議,我與老公算是苦過,所以為何要拉二個小孩下水…他不能理解我的心思…,老公心理想大寶、二寶大學後要送出國深造,說的容易,我們又沒有有錢人家的父母,難喔~~~~

人啊!!! 適時打開心靈看看四周,你會發現每個人都有他的故事,但人生這條路要往前走或只留在抱怨,不是環境造成,是心態;心態決定一切。

When I finished my junior school, I was 14 years old, am from a poor family and my parents didn’t have money to put me in secondary school. I work hard and gain some money, my father fall from a building and has spinal cord problem, my money was used for his treatment, I through the help of my former teacher I entered university and now am a graduate.

前幾天遇見了一個成年女子帶著二個小女孩進超市準備買土司,她看了一下價錢標就轉身帶著二個小女孩要離開商店,在要離開店門口的當下,我發現那個成年女子腳下並沒有穿托鞋或鞋子(或者是因為下雨的關係,我也不確定),二個小女孩的眼神流出莫落的神情,當下我告訴店員,這二條面包我等一下付帳,將面包給了二個小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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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與快樂的定義每個人本來就不一樣,但決對不是只有單一金錢可以買到,也不是依靠名牌或享受高檔美食可以完成,「人要知福、惜福、造福」。

我喜歡以前的招呼語「家飽沒?」,我從來不問朋友「你幸福嗎?」,因為生在台灣不論食衣住行育樂好像都是隨手可得,便利商店、百貨公司、精品店也是隨處可見,生活便利舒適後,人也變得浮華,造成社會普世價值的改變,「月子是公婆要出的錢」、「公婆沒有給錢買房子就是不對」、「你是你我是我,你的父母得你自己照顧」、「就是要搬出去住,要我與公婆同住沒門」…導致現在的社會紛擾不安;我常在想,如果每個人都能抱著知足與善念,那麼普世社會是否會多點溫暖,那麼幸福是否就可以握在你我的手中。

社會上仍然有雖然貧窮,卻不怨天尤,如當年一碗麵故事裡的魏家人,還有關於「幸福保衛站:李妹妹和爸爸『我們家雖然沒有錢,但我是最幸福的 』;相反的,有些人遇到不如意時,就自暴自棄甚至選擇自殺逃避一切。

「知福、惜福、造福」不只是一種觀念,更是日常生活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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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子與小女孩是否是母女關係,我沒有過問;總是要留餘地給他人,他們沒有主動要求我的幫助,是我自己想提供給她們;小時候在路邊看到有人乞討,總是會給的五元、十元,後來乞討的人變多人,我也分不出來誰是好人誰是壞人,索性就不給了;直到二十年前在家裡不好過的時候,親眼看到父親從口袋裡淘出所有的零錢給需要他扶一把的人,這幾年如果在路上看到有人日子過不下去,總會試圖給點小東西,我不認識你,但我願意幫你一把(只能止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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