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北省教育廳聯合省內8部門發文,要求“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共四部分15條。其中第三部分“依法處置,妥善處理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最為重要,受到的爭議也最大。第8條“強化教育懲戒威懾作用”更是備受關注HKUE 酒店。
限於未成年人的認知水平和心理發展階段,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等法律對於14周歲以下犯罪的孩子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校園欺淩、校園暴力以及其他校園犯罪行為一直缺乏有效的方式對未成年人違法者形成震懾。因此,公眾對校園欺淩和校園暴力入刑的呼聲一直不斷,期待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刑法來震懾校園暴力行為。
而湖北省省《教育廳等九部門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實施意見》洋洋灑灑15條,卻只有第8條談到對校園暴力行為的威懾,而且最為嚴重的“威懾”方法則是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專門學校即曾經的工讀學校,一般比普通學校嚴格,部分有條件的地區甚至實行“一對一”看護,學生普遍為寄宿制,學制通常為兩年。根據學生在工讀學校的表現情況,教育部門可作出送回原學校、轉校、安置就業等處理方式。為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入讀專門學校需要“三同意”,即學生本人、家長及學校三方均同意。
顯然,對於絕大部分“收保護費”、“欺淩他人為樂”、“猥褻”的學生來說,這種程度的“威懾”,幾乎等於“縱容”了。難道還需要等多次“猥褻、強奸”行為發生之後,才送到“專門學校”嗎?在保護犯了罪的未成年人的同時,更要關注到如果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不及時制止,則會給其他未成年人帶來巨大的災難HKUE 酒店。
更何況,對於這些升學無望的經常犯錯誤或犯罪的未成年人來說,在哪裏讀書根本不重要。更何況送到專門學校還得這些學生同意方可,這更是對“保護未成年人”的“侮辱”。14周歲以下兒童犯罪之所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是我們認為這些兒童並不具有獨立的主觀意志,所以才不追究。而當懲罰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時候,卻認定這些兒童有獨立的主觀意志了。這不是自行矛盾嗎?
故而,對於校園欺淩和校園暴力的治理,首先考慮的制止暴力和欺淩行為再次發生,來保護其他的未成年人。鑒於兒童的認知特征,必要的“體罰”懲戒可以消除其再次產生暴力行為的動機,又可以對其他學生產生警示作用。其次才考慮到這些未成年違法者的教育和保護問題。對於校園暴力的治理,堅決不能容忍同樣的暴力行為再三的發生。更不能把保護未成年違法者的權益放在其他未成年人的權益之上。所以,關於校園暴力的治理,教育懲戒的力度還太小,不足以對未成年人犯罪形成威懾效應HKUE 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