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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算是惡鄰嗎?我要怎麼辦呢!
我家住的是四層樓的舊式公寓,我住四樓,四樓頂樓有家蓋,是隔壁四樓在使用,他把四樓出租出去,自已住頂樓加蓋,並把頂樓鎖住,這樣是不是算是違害公共安全呢!平時晚上在賣鮮蚵麵,每天都在住家一樓前(他爸爸住一樓)洗蚵、洗菜,廢水流到排水溝裏就算了,整個地面也都溼溼的,(住戶要經過的大門前),到了夏天,一經過,蒼蠅整個飛起,當然還會有蚵的味道,除了晚上做生意時段,攤子都擺在防火巷上。這個公寓還有個地下儲藏室,不知道為什麼,也是他在使用。我們每個月要繳給他50元的公共電費,因為電鈴及抽水馬達會用到電,有一天,公寓突然沒水,去找了水電行,水電行要我們找管公寓水電的人,我們只能去找他,結果他說不是他關的,要我們找他爸,於是我們又到一樓找他爸,按門鈴沒人應門,屋裏也暗暗的,後來只能去找里長了,他也推說不是他做的事為什麼要找他,總之整個事情處理完,總共花了一個多小時,好累!這幾天發現公寓裏(一樓)放了兩個瓦斯桶,真不知該不該處理,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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