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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領養的虐殺動物者再出沒,請各位留意



Lv1 ai-lin

文章62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2月23日

2009-02-23

http://
www.supervr.net/
catbbs/topic.cgi?forum
=30&topic=6895&show=0
如果友朋有在送養貓,請注意一下這個人
專認養貓來虐殺的人

已知死亡小貓不計其數
他的住處附近已結紮個性温和親人的貓已全數失蹤
他號稱養貓,,但住處無沙盆食盒~~~~
也就是說,貓一進他家,馬上殺死
千萬不要把貓交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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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ai-lin

文章62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2月23日

很悲哀的,這位縱使罪證確鑿,也只罰20∼100萬 虐待致死部份也只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刑罰來說相當輕,但殺生之罪怎能以量計價,

野貓的平均壽命,只有家貓的三分之一,也許波折,但生死仍有自己的尊嚴。人類之所以插手去管,莫過於帶著一份希望他們幸福的心意,因為他人的惡意而成為間接加害者,又是多麼痛的一件事。

號稱自己信仰虔誠,面對壓力時卻踐踏這些小生命,踐踏這些善心的人,完全被規則束縛而忘記教條原本的意義。
扭曲的信仰比率直的無知更加可悲,
應該等同強暴犯加以強制心理輔導。



僅以此文,願貓咪們安息。

小貓的性命對社會來說也許無關輕重,
但它們也代表了過去的教育,與我們付出的代價。
希望我們都能一點一滴的,向正向轉移,在我們能力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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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關於此事件相關的動保法,請大家運用: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中略)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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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f0256

文章434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2月23日

嗚~
這種人真的很變態
聽說還是博士可惡耶
其實那些收養流浪動物中途之家的主人
都是很有愛心
也花了很多錢在這些流浪動物身上~
用這種方式虐殺~
真的叫他們去死死算了
王X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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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957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2月23日

這個人已經被新聞報了~

李x龍 還在讀台大博士班~

還去過基督教會咧...人渣...

說是壓力大?!我不明白什麼壓力能夠大到令自己如此冷血又血腥?!

真想親自去揍他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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