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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懂法律的水水現在的夫妻財產共有制還是分開制



Lv1 su1026

文章16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5月2日

2008-05-02
結婚以來帥帥的錢都是我在管的
但我也管的很累,帥帥有負債
薪水根本都不夠用,有時我還貼錢
但前陣子有多餘的錢就把負債都清了
但還是錢還是沒有多出來
從結婚到現在都沒有多餘的錢
可以一起共同分擔家計
連我現在因懷孕在家休了一年
也都沒有拿到半毛錢
也因為我管錢帥覺得自己用錢很
不方便所以提出自己要拿回去管
我就想借這機會乾脆把錢的事分清礎好了



開始覺得結婚是個錯的決定的睿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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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6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5月2日

現在都是夫妻財產共有制,除非有另外申請分開
否則婚前各人財產屬各人,婚後買賣的物品都是二人共有的(不管是用誰的名義買賣)

另外,親屬間的贈與不受婚後財產共有限制
舉例來說,夫妻結婚後,女方家長或兄妹以贈與的方式(非買賣哦)過戶房子給女兒,則所有權屬女方,男方不可分其一半的產權

因去年我又買了間房子是向我父親購得的,家父謹慎向代書詢問可以用此方式(贈與),則我老公就沒有權力以後向我聲明另一半的產權,其實較自私的想法就是要保護自己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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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blfgf

文章79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5月2日

所以我婚前我們一起買的房子,登記在我名下
因為是在婚前購買,就是我的財產囉?
即便他跟我一起付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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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9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5月2日

民法又改了嗎?
法定財產制不是跟共同財產不太一樣喔
法定財產是個字就各自的財產跟負債負責
若婚姻消滅時 有一個剩餘財產請求權
就是婚後財產扣掉負債 各自有一半的權利
至於房子 如果婚後他一起付房貸
在婚姻續存期間 他是沒有權力的
例如 拿房子去貸款 或賣房子
他都沒權力 包括你戶頭的錢他都不能動
所以只要婚姻關係在 法定財產制就跟個別財產制差不多
個人管個人的錢
除非婚姻關係消滅
那麼法定財產制比個人財產制多一個剩餘財產請求權
也就是婚後財產扣掉負債 各自有一半的權利
以保障很多為家庭付出的全職家庭主婦
不過這年頭 脫產的方法太多了
看報紙就知道 真是防不勝防
不過這是我去年查到的資料
後來民法有沒有修改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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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261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5月3日

所以我婚前我們一起買的房子,登記在我名下
因為是在婚前購買,就是我的財產囉?
即便他跟我一起付貸款?
=====================================
都說了是一起買的,當然是共有的
這裡還牽扯到「舉証」的部份 (ex付費的單據)
如果先生能舉証他也有付房貸,那他當然也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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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blfgf

文章79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5月3日

越看越亂 Orz
我對法律問題不是很瞭解,只是想知道我結婚前我和先生共同看上的房子
因為某些因素,登記在我名下,土地權狀等等全都是我的名字
整地來說,這間房子我付出的金錢絕對是比他多很多
我們是在買房後一年多才結婚
我只是想知道,就我的認知裡,這的確是我婚前就擁有的財產
只因為結婚,我就一定要和他共同持有嗎?(姑且不論是否有共同負擔貸款)
真是令人頭昏 ~"~

希望不要真的有要分財產的那天到來,我就不用擔心這個鳥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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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67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5月4日

現行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三種
如果夫妻雙方未協議採用後兩者
就自動採用法定財產制
在修法後法定財產與分別財產制幾乎完全相同
差別在於部分財產歸屬推定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白話來講就是你的就是你的 我的就是我的
但是有一些財產搞不清楚是誰的
就由法律規定依外表可見特徵先做推定為夫或妻所有
如果有證據可以推翻前面的的推定
證明是妻或夫所有
就依證據判斷財產到底是誰的

舉gingertsai的例子:"婚後買賣的物品"
不是當然是夫妻共有
而要看財產的特徵進行判斷
像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
依法就推定是妻子的財產
但如果老公有證據證明錢都是老公出的
登記在妻子名義下只是為了避稅 躲債等諸多理由
法院就會將房子判給老公(這部份另外牽涉到借名登記 在親屬編沒規定)
而老婆也可以主張說沒有借名登記狀況
是老公為了兌現愛的誓言支票
買了房子送給她
法院也有可能做不同於前面的判斷
但若是老婆也有出錢
則依出資比例判斷是夫妻共有(一千萬房價付十萬跟付二百萬會出現不同的判斷)
抑或丈夫應加計利息償還妻子出資後單獨擁有所有權
但若是購買的是一輛腳踏車 電視機
看不出 也不能證明是誰的
就推定是夫妻共有一人一半
以blfgf的狀況
很明顯就推定是blfgf的婚前財產
但blfgf的老公也可以主張他有出錢
那所有權歸屬就跟前面的判斷方式相同

至於在法定夫妻財產制繼續中(指的就是夫妻沒有協議改用分別或共同財產制 沒有離婚或一方死亡等情形)由一方掌財政大權
又迫於情勢以自己財產償還配偶的債務
一則本來夫妻雙方就可以協議財產管理方式
二則夫妻本來就可以協議給對方一定零用錢跟生活費
三則就算幫對方還債
當然可以向配偶說"老娘幫你還錢贖身 你要怎麼還給我 嘿嘿嘿!!!"
還錢方式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都可以

最後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最簡單的理解方式就是只以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為計算基礎(就是工作取得的資產 排除中樂透 贈與等無償取得財產)
賺得多的減到賺得少的
然後除以二就是賺得少的一方可以拿到的錢
像gingertsai的房子老公就只能看
不能染指說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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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8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2月9日

請問哪一種對女方比較有保障呢?

目前我們的情況是...
男女方都沒有房子,打算一起購買(登記女方名下)。
男生收入比女方多1~2萬,還算穩定,少許個人信貸,現金不多但股票基金不少。
女方收入穩定,無貸款(買房打算用女方名義貸款),
現金比男方多,但投資少。

房貸,支出都是打算一人一半支付。
目前看來沒問題,但因為男方收入比較多,
長久來看,其實女方存的錢會比男方少很多,
再加上家務雜事小孩基本上還是女生要付出很多。

不是想計較太多,但總是怕有個什麼萬一(老公外遇或離婚)。想請問懂法律的水水,哪一種對於女方比較有保障呢?

看來應該要好好做法律功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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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085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2月9日

自己有收入....
自己出的錢都能夠證明....(匯款單據/轉帳記錄...etc)
自己多賺點對女方最有保障^^"

(小聲講: 還有多存點私房錢XD)



阿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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