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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長離婚之路---第二次開庭
家姐的離婚訴訟明天(02/23)就要進行第二次開庭。
十幾年前我姐帶著孩子逃出那個稱它為瘋人院也不為過的婆家回到娘家來,
靠著父母幫忙還有我姐辛苦工作扶養2個小孩,
那雜碎只忙著作姦犯科,進出監獄已是家常便飯。
這期間我們家人也曾多次心軟給”它”機會改過向善,
但是狗改不了吃屎。
多年來我姐一直生活在辛苦工作及鄰居親友的異樣眼光之下,
還要面對”它”像不定時炸彈一樣不知何時又出獄
然後來家裡騷擾恐嚇威脅要帶走小孩的精神壓力。
恐懼的不只是小孩被帶走,還有家人的生命安危。
去年她終於下定決心要擺脫這個夢饜,雖然還是會有擔心它哪天將會上門尋仇的恐懼。
只是這場仗對一個沒有經濟、資源、人力後盾的單親媽媽來說,
實在是太難了。
上一次開庭是在去年12月,我從台北回家鄉陪她開庭做證人,
對方在監獄服刑,提報它出監開庭的費用不便宜,我姐也是咬著牙付了,
結果第一次開庭他並沒有出現,書記官一句「很抱歉,作業疏失」就帶過了,
法官當天選定2/23第二次開庭。
會申請當證人是因為我姐怕情緒崩潰失場,所以請我去壯膽「幫忙說話」,
法官他們見多了這種小ㄎㄚ的案件,對我們來說卻是一件重大且不熟悉的事。
事實上我也不知道我能做什麼,當法官問我要做証什麼,我著實愣了一下。
後來我說作證這些年來的遭遇的事實。
我姐所提出的離婚要件之一是: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請求判決離婚。
法官卻問是哪一條不名譽之罪,(對我們來說是”全部”,但法官要的是一條條例舉)
誰知道這些年他到底幹了些什麼見不得人的事?
我們只是略知一二,但法官電腦資料上比我們所知道的還多,
我問法官:就一般的認知來說,只要是因罪入獄就是不名譽的不是嗎?
法官乾笑著說:不一定。
因為那雜碎沒有出庭,所以延期再審,
我問是否可以就這些證據資料直接判決離婚?
法官說要給被告答辯的機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即使它是個雜碎?...)
我覺得他和書記官對著電腦螢幕討論的時間比跟我們對話還多。
然後他一知道我是由台北特地趕回去的,就說我下次其實可以不用來了,(可能嫌我太多嘴)
不過要帶小孩來出庭。(國三和小五)
1月份那雜碎曾打電話到家裡,我爸接的,
”它”對我爸說~~要我姐撤銷訴訟不用開庭了啦,它答應簽字離婚就是了,
至於提報它出獄開庭的那一萬7千多的費用就留給它花。
果真不是人。
我現在擔心的是---
如果那雜碎是惡意藉口不來開庭呢?不就沒完沒了?
我做證人似乎沒有必要而且有些多餘,但姐怕她情緒失控無法為自己辯護...
小朋友多年未見自己的父親如今相見卻是在法庭上,情何以堪,
怕他們無法應付這樣的狀況,但卻又不知如何幫他們做心理建設...
將上次生氣又無奈的經驗跟大家分享,
也請有訴訟經驗或懂法律的朋友給點意見好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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