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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詢問一下離婚且小孩又不在身邊的媽媽們..



文章17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11月11日

2005-11-11
跟他已經無感情可言了
真的不想在過這樣的生活
可是我們有一個2歲多的兒子
如果離婚的話,兒子不可能跟我的..
一定是回南部阿公阿媽那裡..
到時可能要見一面都很困難
但我想跟他們爭取探視的權利
不過可能也要二.三個月才見一次面吧.唉
有人教我無論如何都要跟小孩在一起
但是每天跟他住在同一個屋簷下
見面不說話.這種日子真的很痛苦
不知離過婚的媽媽們
你們剛離開小孩時一定非常的痛苦對不對?
會不會走不出來..
如果我選擇離婚這條路
真的可以"離開心更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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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4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11月11日

您好~請問一下,妳怎麼會這麼肯定孩子一定不會跟妳的ㄋ!
妳有問過律師或是懂法律的人嗎?
依我所知~現在的法律已有為婦女爭取到監護權的權利了~
媽媽只要有
1.經濟能力
2.扶養能力(baby這二年當中,都是誰細心照料比較多為優勝)
在著妳可以跟妳老公商量...
如果妳們離了婚,baby如果跟他然後照料的確是南部的阿公阿嬤,那麼baby豈不是變成沒父母的小孩了~
至少跟著妳,baby還有個最親的媽可以依靠~~

讓妳參考,最好多去問人或上網查尋資料....
妳也考慮清楚ㄅ!!!


想離婚收集資料中的人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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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7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11月11日

我們二個都有工作
但是他們家的財力較優
他有不動產我沒有
平常對小孩的照顧不用說當然是當媽的較多
不過很多人跟我說我是搶不到小孩的..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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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4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11月11日

您好~
妳如果真想離婚的話~
妳先把功課做好來在跟妳先生談起離婚一事....
所以妳也別聽不懂法律的人說的意見~
妳到可去問律師(上網查...有免費的~)
或是到婦女協會詢問~~~
現在很多婦女團體會幫忙我們的~

在著~妳為什麼會跟妳老公每天跟他住在同一個屋簷下
卻見面不說話的過這種日子!!
一定有問題~
所以妳也把這個問題找出來......

只要對妳有利的事,我相信一定會幫妳不少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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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25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11月11日

非常同意樓上水水的看法

如果真有心要孩子就要作功課
不要道聽塗說
要孩子就要證明給法官看妳的決心
如果連這點都做不到
如何說服法官妳真有這樣的能力

加油
希望妳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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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65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11月11日

有媽的孩子像個寶,妳真的應該拿出勇氣和妳先生好好討論離婚後的後續問題,包括孩子的養育和教育責任,妳和妳先生都有責任,即使離婚,也要把傷害降到最低,畢竟親情是任何人都無法取代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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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4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11月11日

據我所知,
除非是媽媽沒有謀生能力,
或無意願養小孩,
只要母親經濟能力尚可
大部分的都會判給母親,
何況妳小孩很小,
機會更大!!!
所以水水不要輕易放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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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1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11月11日

如果媽媽有謀生能力的話,小孩五歲以前通常會判給媽媽喔!!先問問懂法律的人再做打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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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67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11月11日

以下是一個士林地方法院判決,
有一個2歲兒子,
夫妻收入也是不如丈夫,
可能有異部分是丈夫有家暴紀錄,
在這個判決裡孩子的監護權仍然由母親來行使,
顯見收入多寡不是唯一考量,
最高考量在於孩子的利益,
對於年紀幼小的子女,
母親取得親權的機會很大,
提供卓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胡○○(母)   
  訴訟代理人 尤美女律師 
        黃顯凱律師 
  被   告 尤○○(父)   
  訴訟代理人 李慶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略)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尤育沁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四、…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又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所生之子尤☆☆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生……,經……台北縣家庭扶助中心進行訪視據覆:「聲請人(原告)表示目前從事診所助理工作,平均月收入約二萬四千元左右,……聲請人的經濟狀況穩定,有能力亦有意願監護兒童尤☆☆,相對人之暴力傾向雖無針對兒童,但兒童親眼目睹相對人之暴力行為,對兒童心理必定有不好的影響,觀察兒童尤育沁目前被照顧狀況良好,與一般兒童發展無異,聲請人與親友聯繫頻繁,有事情會互相協助,支持能力佳,且聲請人母親有協助照顧兒童之實。」……。又……基隆市政府進行訪視據覆:「相對人(被告)表示他於漢唐中醫診所擔任推拿師工作,每月收入約五萬元左右,另需負擔約七、八十萬之債務……,相對人與父母同住,在生活上有家人可提供協助,而在經濟上亦有工作收入,對照顧尤童有很高之意願」」……。依前開訪視報告之記載,兩造均有正當之職業與收入,亦有親屬支援系統。然按,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施暴行為已如上述,自應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子女。又尤☆☆現年二歲,尚屬稚齡兒童,且現與原告共同居住,原告上班時間則委由其母代照顧,不論依年幼原則或從子女與原告及其親屬間之依附關係業已建立等角度觀之,均以由原告任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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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cg9999

文章29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11月11日

請妳積極一點,
參考上面水水的意見,
我也是認為孩子最好要有媽媽在身邊.......
講白一點就是可以沒有爸但要有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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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2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11月11日

我ㄉ朋友離婚後,是將小孩讓給男方耶∼
因為男方ㄉ經濟條件很好,阿公阿媽也很疼孫子,而且真ㄉ不想再痛苦下去ㄌ,如果小孩留在身邊,勢必會跟對方繼續糾纏下去!!

後來我朋友再婚ㄌ,終於遇到對ㄉ人(可能也是比較成熟、知道什ㄇ人適合自己),現在過ㄉ很幸福,又生ㄌ3ㄍ寶寶囉∼∼

祝福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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