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囉
不用擔心喔
這種都不需要花錢請律師啦
雖然台灣的法律已經是很LOW了
但這種肯定會贏的部分
如果在彼岸 該企業早就被罰款罰到吐血了~
我記得有很多勞資顧問師 超級正義 打免費的
印象中不需要進入司法程序
http://www.win-win99.com.tw/ 勞資雙贏網簡文成老師
我好多年前上過他的課 非常有魅力 風采
可以跟他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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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生育給付都可以請領的!
勞保局表示,以往勞保條例規定,符合「於勞保保險期間分娩或早產」,及「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或參加保險滿181日早產」兩項條件,才能請領勞保生育給付,因此不少女性勞工懷孕後,遭雇主解僱或資遣,致生產時因為不具勞保身分,無法請領生育給付。
今年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勞保條例,明定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符合條例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仍可請領生育給付。此項修正案已在今年1月25日生效實施,對在勞保有效期間懷孕,但退保後才分娩或早產的婦女,是一大福音。
勞保局表示,只要是在今年1月25日之後分娩或早產的婦女,在勞保退保前已確定懷孕,且參加勞保累計滿280日後分娩,或參加勞保累計滿181日後早產,就可以在小孩出生2年內向勞保局請領生育給付。
勞工申請生育給付時,應填寫生育給付申請書,並蓋妥產婦及產婦之前投保公司的印章,如碰到公司已解散時,只要在申請書上「投保單位證明欄」內說明,即可自行申請,再附上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產婦及嬰兒專欄的戶籍謄本正本,一併寄 (送)勞保局辦理請領生育給付。
新修正勞保條例第二十條今年一月二十五號生效,勞委會表示,婦女只要是在勞保加保期間懷孕,並在一月二十五號以後生產者,將可請領一個月的生育給付,而且新規定不限定「非自願離職退保」,包括自願離職的懷孕婦女都可適用。(黃悅嬌報導)
勞委會勞保處長石發基表示,勞保條例第二十條修正後,婦女只要是加保期間懷孕,符合參加勞保滿二百八十天後分娩、或加保滿一百八十一天後早產,在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生產者,都可申請生育給付。〔退保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因你退保前已懷孕了,退保後又生產行為,你可領一個月生育給付,若不是,退保後才懷孕,雖也在一年內生產就不可領取〕
石發基指出,新修正勞保條例另一重點,就是適用對象不限於遭到裁員等非自願性離職的懷孕婦女,也就是自願離職懷孕婦女也符合條件。新修正勞保條例已在一月二十五號生效,只要今年一月二十五號生產的離職婦女,符合相關條件者都可適用,勞委會估計約有一萬六千人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