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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懂法律的人?



Lv1 babyme

文章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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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4年10月6日

2004-10-06
我同事昨天和併排停車的太太吵架
吵架中她刮了對方的車,
而那個太太也踹了她的車,
後來那個太太去警察局報案
說是"停車糾紛"
說我同事要撞她,
但同事說沒有,是她衝到車前擋住的

現在警官說那個太太要告我同事,
想約她去警局說明
請問
1.我同事應該去嗎? 需要做筆錄嗎? 可以沈默嗎?
(如果要上法庭,是否應先和律師商量?
因為聽說做了筆錄就很難改了...)
2.她要告的是算什麼罪?
3.備案不是不具效力嗎? 不去會比較好嗎?
4.告訴的流程有含警局備案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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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4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4年10月6日

1.接到警察局通知應該到案說明喔!
去的話會做說明筆錄,
小事情照當時情況說不必保持緘默,
不說話似乎有點默認的感覺,
況且只是一件小案子!
雖說警方有自行調查證據的必要,
但警察要做的是太多了,
他們也會認為你不說話不合作而態度越來越差!
警方筆錄做完要仔細看過是不是照你朋友的意思所寫,
文字描述難免有所出入!

2.如果對方要提告訴應該是毀損吧?(刮了對方的車)
若對方沒有受傷要告傷害也告不成!

3.大家都誤會有備案這檔子事,
其實備案是警察局內部的一工作紀錄,
寫謝讓下一般的人知道有發生過這麼一件事,
沒有報案的紀錄,
因此到警察局要是有受理報案會開一張報案三連單給報案人,
既然警方都通知到案說明了就不是備案,
而算是報案,報案了就必須到案說明,
去的話算是對當時的案情說明而已,
不必太擔心!

4.報案警方調查後會移送檢察官開庭審理,
起訴後才會判決,
法院事情太多了,到檢察官那邊就會勸說兩造和解啦,
最後就不了了之了!

話說我娘去年開車到黃昏市場買菜,
突然有個歐巴桑突然重心不穩先撞到車子的鏡子然後在她面前倒下,
我娘都還沒撞到她勒,她全身擦傷多處告我娘撞她,
後來對方提傷害告訴我娘堅持沒撞也不賠她,
只好移送到地檢署去;
檢察官就勸說這樣雙方要跑法院,
耽誤彼此時間,乾脆和解,
要是我我就不肯,不過我娘真的是跑煩了(十多趟),
後來兩千塊和解了事,
如果真的撞了她,她哪會就兩千塊善罷干休啊?

不過你同事這件事要是對方沒受傷就不會太複雜,
但刮了對方的車對方可能會要求賠償,
就得幫人家烤漆囉,
若是你朋友的車也有毀損情形也告她一告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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