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情抒發
關於"追訴期"的有感而發(文爆長,請自備老花眼鏡)
最近又再度炒熱的刑求冤案報導提到,超過10年追訴期所以涉案者通通不起訴,
讓我心裡湧上一些關於追訴期的想法,雖然此案件涉案者(9名軍官)並非達到死刑標準的重刑犯,
但我想討論的重點也不是涉案的這些人該不該死?
或是應該改用哪些追訴期較長的項目來追究他們的刑責?
這沒有太大意義,畢竟最大的問題在於"制度"而不是在於審判者或被審判的"人".
司法單位,媒體,政要們該延伸討論的應該是,是否有必要設置重刑案的追訴期?
又是否該延長某些項目的追訴期?
亡羊補牢還為時未晚,最怕就是被模糊了焦點,制度依然沒有絲毫改變,
只隨著黨派口水戰與媒體,輿論搞不清對象的大肆撻伐一番之後就隨著此案件慢慢沉入歷史洪流.
我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只以粗淺個人觀感而論,
我認為致人於死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本不該有"追訴期"這種東西,
這樣的法律條件怎能稱上公平與正義?
更不知這被認定為"人權"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殺人罪的30年追訴期感覺很諷刺,似乎像是鼓勵殺人犯"你有本事玩躲貓貓逃30年就能換來無罪獎勵",
這完全不合乎正義,甚至根本不合邏輯,
現行追訴期的適切性藉著這樁案件剛好有機會提出改革議論,
但新聞媒體,大眾輿論似乎比較熱衷於"該如何把那9個人定罪"or"撻伐搞特權",
與"軍中黑幕重重","刑求過程秘辛"...等八卦.
那麼...制度的通盤檢討呢? 媒體單位Who care?才懶得研究什麼現行整體制度.
環境背景與法令條件跟台灣非常相似的日本已在去年4月廢除達死刑求刑標準的刑事與公訴追訴期,
簡單來說,也就是殺人罪沒了追訴期!不管逃多久都必須付出代價.
日本也同樣在發生了一些無法挽回的案件之後,由受害者遺族協會於2009年號召推動廢除致人於死罪犯追訴期,
一年後即通過改制,也同時延長其他非致人於死項目的刑事與公訴追訴期.
台灣的司法改革已經牛步N年,藉此機會是否能一鼓作氣,認真檢討這些存在已久的問題?
如果只憑司法單位自我覺醒,那恐怕要等到地球滅亡以後,
那剩下能期待的到底還有誰?媒體?輿論?官僚?總統?
唉...可能連期待都不要有比較好?
在某些灰色地帶上,的確能靠執法者運用解釋,採不同條例來起訴罪犯,
然而一旦超越了灰色地帶的範疇,就只能一翻兩瞪眼,沒有任何轉圜空間,
就像這個事件,明確無法以"致人於死"的條件起訴,
那麼還能要執法者怎麼做?
所以我說這沒有太大意義,因為明確不適用的條款就沒辦法使上力量去週旋.
即使感覺太不公平,也太令人憤怒,但還是不得不認同虎妻兔媽所言,
"踩著前人的鮮血前進... 有人犧牲,然後換來體制的修正與進步"
這是法律上僅剩的"伸張正義"方法.
修法並不是不切實際的理想,所以我舉日本為例,
同樣是發生了無法挽回的事件,他們將無法替受害者伸張正義的遺憾轉換為督促修法的動力,
且讓議案受理後短短1年即通過修法,這也是輿論所發揮的力量,
如果台灣也能傾注民力督促修法,即使無法為亡者伸張正義至少能改善未來的狀況,
這總比什麼都不改變要好上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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