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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婚假要扣全勤...



文章181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11月5日

2010-11-05

我是房仲的助理

老闆說因為我十月放了婚假

他找了一個工讀生來幫忙

所以我的薪水25000-3000工讀生-3000全勤=19000

我說~可是我老公的公司說都不影響耶

全勤也不會影響!

他說~好,那我知道了!

但是我去看存摺

他還是扣我3000全勤

這樣...是有合理嗎???

我好氣喔...

因為加盟店的關係

我沒有特休

所以帶家人看病都要請假(我爸有糖尿病)

他今天扣錢的理由是說我請假他都沒扣我錢

但是有扣我全勤阿

就算我只請一天,也還是扣我三千

如果他給我特休

我就不用讓他扣錢

我可以領更多錢耶

為什麼講得好像都是我不對?

 

gigi7253 在 2010年11月5日 補充:

我這老闆真的對員工很不好

總是一直想著扣我錢

但是因為請假很容易

可以讓我照顧家人

所以我也就一直待著

但今天真的讓我氣到

如果我今天不反抗

連工讀生的薪水都想給我出了...

所以我想等領完年終再離職

(希望到時候不要又出現一堆見鬼的理由來扣錢)

全公司就我一個行政

根本就沒有公司規章這種東西

全部都是他講了算

之前說週休二日

後來也反悔叫我星期六去上半天

這樣沒憑沒據的

去投訴有用嗎?????

既然有水水說他有被扣過全勤

那我就接受這件事了...

但這樣對待員工的老闆

真的得不到我的心...

太過分了!!哼!!!

 

gigi7253 在 2010年11月6日 補充:

非常感謝berry0968水水

讓我知道他不能扣我全勤...

但...真的也沒辦法去要了吧!

因為我不是馬上就可以跟他說我不做了

他就是吃定我沒辦法做什麼

才敢這樣吧...

就是遇到沒良心的老闆

我要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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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511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11月5日

可以打電話問勞工局是否有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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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783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11月5日

光是請工讀生花了3000還另扣水水的薪水 這樣就非常不合理了

水水的老板真的是很........

如果我是水水會非常不滿

如果不想再做下去,就去勞工局申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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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978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11月5日

全勤是老闆假借名義給的恩惠!

方便他扣員工薪水 !!

因為勞基法規定業主不得任意扣員工薪水~

 

勞基法規定最低薪資→17280

老闆就會用底薪15000~17000+全勤2000~3000不等!!

看上去按照勞基法規定給予新資!

但,等妳遲到、請假,他就有名目可以扣薪資!

不管你甚麼假,在老闆眼裡都是請假!!~

所以他一定會扣的!

對了!!你們有請假規範嗎?

可以看看請婚假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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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800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11月5日

工讀生算在你頭上 ????

 

 

我在蠻大的公司 幾千人那種

我請婚假 有扣全勤 .扣績效 也有扣表現(升等delay) 也有扣交通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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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Vera99

文章1218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11月5日

好貴的全勤

現在很多老闆把全勤設定的高高的,其實本來就是該給的薪水

只要員工有一點點小狀況,馬上省下來不用給員工

我很不習慣有全勤的公司,還好我們公司不玩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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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65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11月5日

我以前同事只要知道這年會請婚假產假啥的沒有全勤

自己又不是大頭之一

就可預測這一年考績會乙等了

這一年就可以散一點放 輕 鬆

明年再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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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560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11月5日

全勤本來就是滿勤才叫全勤

不管你是什麼假只要沒跟著大家上班就不是滿勤ㄚ

(大家在上班你在放假喔)

如果是那堆歐巴桑沒有婚假可請的

眼巴巴看著你放假又領全勤

應該是挺影響士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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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11月6日

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第    1    條 (訂定之依據)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婚假)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第    3    條 (喪假之規定)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普通傷病假逾期之處理)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    6    條 (公傷病假)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
病假。
 
第    7    條 (事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第    8    條 (公假)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第    9    條 (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之禁止)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第   10    條 (請假手續)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第   11    條 (違反規定之處理)
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施行日)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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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engirl

文章9313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11月6日

這種事搬出法條來也沒用

除非你打算檢舉他後就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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