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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六十五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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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0年4月15日

2010-04-15
在醫院看到的公文消息,請有需要的人,參考並至北縣府福利政策單位確認。
 
 
六十五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說明
一、       補助對象及限制:
(一)     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列冊低收入戶。
2.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    經台北縣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
(二)     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三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二、       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     全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4萬元整。
(二)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2萬元整。
(三)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2萬元整。
(四)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三萬五仟元整。
(五)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三萬五仟元整。
(六)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一萬五仟元。
(七)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一萬五仟元。
 
三、申請程序:
(一)    符合補助資格者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核定公文影本)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進行口腔篩檢。
(二)    辦理假牙裝置受理之醫療院所於核對身份後進行口腔篩檢,並擬具診治計畫,申請人於完成口腔篩檢後檢具下列資料,由本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向縣政府社會局提出裝置假牙申請;惟受理之醫療院所如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牙醫診所,則應先將全案資料送公會初審,經公會初審後由公會函送縣政府社會局複審
       1.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申請表
2.補助對象之證明文件(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核定公文)。
3.醫療院所出具之裝置假牙診治計畫書。
4.醫療院所出具假牙裝置費用估價明細。
5.假牙裝置前照片。
6.診斷書
(三)審核結果由縣政府社會局通知申請人後,始可開始診療製作假牙
(四)申請人需於本補助計畫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假牙裝設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縣政府社會局辦理撥款事宜
1.    台北縣政府社會局核准公文影本。
2.    就診製作假牙費用清單。
3.    領款收據及醫療收據(如申請人尚未繳費,則醫療收據免付)。
4.    假牙裝置後照片。
5.    申請人指定匯款金融單位存摺影本。
申請人如無法預先繳付假牙裝置費用,則須另檢附切結書,同意將該假牙裝置補助費撥入辦理裝置假牙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前項撥款事宜得由本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檢送相關文件送縣府社會局辦理,如診治單位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牙醫診所者,則於假牙製作完成後,應將全案先送公會作術後審核,再由公會將全案送縣府社會局辦理請款事宜。
 
 
~~~~複自網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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