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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報稅
前幾天收到國稅局寄來補繳稅通知,要多18000元
原因是國稅局把我們報到的老公的堂兄弟三人刪除,這樣就差了 77000x3=231000
可是堂兄弟不是屬於其他親屬纇嗎?! 而且我們有附上父母親的切結書ㄋㄟ
請問一下有此報稅經驗的水水們,我該怎麼辦呢?! 因為我預計星期一打電話問國稅局,我該怎麼說呢?!
感恩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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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我扶養最遠的親屬是我弟的小孩
不過~我知道以前我姑姑曾經申報扶養我弟~有成功
不過跟戶口好像也有一些關係
我跟我弟&我弟的小孩同一戶口
我戶口並沒有遷出
只有辦登記結婚
不過我知道如果你可以提出證明
真的是由你扶養的
例如~~健保~~或每月有固定匯款
之類的好像也可以
堂兄弟應該不能報扶養~
就民法1123條及1114條的規定~其他親屬好像要有同居事實~
如果你沒有跟堂兄弟一起住或是戶口在一起~堂兄弟會被國稅局踢除~導致補稅
如果有實際匯款或同住的證據~用這個去跟國稅局談談看~看看能不能不用補稅.
一點點淺見~希望對水水有幫助~如果講錯~麻煩指正囉~
所得稅法第17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
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
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
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
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
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
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
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
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民法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1123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