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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學生因遊戲被控傷害罪,你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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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好瞎喔..
對方父母氣的點是在哪呢?
是生氣對方沒有出面賠償還是道歉
可是整體看起來就是一群小朋友在嬉鬧
撞在一起誰知道誰傷害了誰
萬一今天那小女還特別不喜歡其中一位小朋友
硬是一口咬定是他怎辦
而且對一個只有10歲的小朋友進行控告跟詢問..這..
小朋有心裡會有多害怕.
說實在話學校做法我會大抓狂.不惜找議員或是週刊來揭發
因為今天都還沒證明是我的小孩傷人
憑什麼在我不在情形之下.讓對方家長進行盤問
事後調查又說是我們傷害一方態度強硬
說實在話依我個性.要硬碰硬就來..
只要法官還沒判定我小孩有罪
其他人包括警察都不能說我小孩有罪.
我反而會告對方誣告吧..
看完之後
我一點都不覺得奇怪耶
因為現在每個孩子都是寶
碰都碰不得
只能說這種狀況會越來越多
甚至可能會有更誇張的(關於家長反應部分)
但是我覺得學校的處理方式有很大的問題
其實這並不是很嚴重的問題
因為學校沒妥善處理
使得事情一發不可收拾
對發家長真的沒有權力自己來訓問其他孩子
而且在沒有切確證據下就到警局告人家傷害
難道他不怕對方家長告他誣告嗎
我以前遇到類似受傷情形的處理方式是
老師先當中間人
先安撫一下對方家長的情緒
其實孩子們玩耍互相碰撞是常有的事
並分析一下告對方的利害關係
也可以通知其他孩子的家長這種情形
先表現出誠意(送禮、道歉等)
我相信對方家長只是因為一時再氣頭上
請老師先出來滅一下火吧
畢竟孩子都還小、不懂事
為了這種事鬧上法庭
對雙方孩子都不好吧
以後該家長的孩子又怎麼在原班生活呢
難道不怕其他孩子排擠他嗎?
這是我自己的想法啦
真的不要因為大人一時的情緒問題
而影響到孩子後來的發展
告歸告
14歲以下是無責任能力的(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不可能成立任何罪名~~
對方態度很好,就不妨談談和解,畢竟誰都不希望自己小孩受傷
態度強硬又無知,就任由他去告囉~~
我以前遇過更扯的家長是
孩子在放學回家路上發生爭執
結果隔天孩子的父親到學校來
直接進到教室劈頭就罵我班上的某位學生一頓
當時我在教室位子上
那父親沒經過我同意就進我教室
並且也沒打招呼以及說明是什麼事
一股腦就罵我學生
我也不知該如何制止他
面對這種沒水準的家長
我也真想知道有什麼法源可以扺制
畢竟孩子在嬉鬧當中一定會有爭執
大人應該當協調者而非自己孩子的"靠山"
重點是明明他自己的孩子說謊被我當面拆穿
那父親也沒跟我班上的孩子或我道歉
一副就是要耍流氓樣
學校又不能禁止家長禁入
這種家長該怎麼辦
更重要的是
孩子放學後的糾紛應該各自家長處理
為何還要來學校處理呢?
老師的事真的是管不完??
對這種事...
我常是很無奈的~~
明理的家長就是明理
得理不饒人的就是咄咄逼人
當然弱水姊姊提到這事件...
放任家長自行升堂辦案...校方跟老師的確有疏失
我之前遇過一次
小四的一群男生
下課在操場玩...有人很天兵的提議說:<我們來玩丟石頭的遊戲!>
一群人就瞎攪和的真的玩起來!
結果B很ㄙㄨㄟ的被A丟到臉頰劃破皮了!
我知道時立刻通知B的媽媽(就在學校對面開安親班)並帶到醫院缝針
剛開始這媽媽表現的很明理~~說:<老師~~沒關係啦!小孩子在玩...我自己開安親班都知道...難免的...>
不過我事後還是有安排A的家長帶孩子親自登門送禮道歉
B一家人也是表現的一副地方仕紳...很大器的不計較!
結果ㄋㄟ!事後的嘴臉都不是這樣...超級醜陋的!
隔天爺爺就帶孫子到辦公室大鬧!
說要告護士跟老師我處理不當...害他孫子破相!
學校告知他:你的孫子自己也是參與玩丟石頭中才受傷的...才作罷帶回!
然後下學期班親會時爸爸又來班上整晚一直批A學生是惡魔小孩...將來必定是陳進興第2!
聽了都很傻眼~~
後來還扯一堆問題出來要我導師好好處理A
我調查過後也沒那一回事...
但這B爸爸就是不滿意!我問他那要怎樣?他竟然說要把事情鬧大!
後來輔導主任再次介入跟那爸爸談
當面問他的小孩可有這回事?
他的小孩才說沒有...都是他聽人家說的或是自己猜的
這爸爸才悻悻然的摸著鼻子帶小孩回去
連跟我當面道歉都沒有!
我永遠都無法原諒B家長
就算事後媽媽有拿爸爸去美國出差買回來的巧克力要請我吃
我也是隨手轉給別人...根本就不削吃!
事情當然有對錯...要查明來處理
但並不是大聲吵就一定是你對!
我比較懷疑的是…那個小女生之後要怎麼在那個班級裡生存下去……
被訊問的那些學生的家長,說不定會不準自己的孩子再跟那個女孩玩了吧
免得又多事……
整個事件最不認同的事學校的處理方式,
怎麼可以沒有通知被控傷害的家長及其他一同嬉戲的家長
很謝謝各位提供見解
除了提供其他案例的心得外
我跟大家知道這件事時的態度觀點幾乎都一樣
對學校及老師處理方式生氣
對原告家長行為舉止不解
對小朋友受傷、被訊問及被告的遭遇難過
實在無法相信
小朋友間的嬉戲傷害
居然可以演變成
「大人世界的手段來對付小孩」
也許那位小女孩的家長實在是太生氣、太捨不得了
但正如蕾米媽所說的
依據刑法第18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這樣無奈實際案例的分享是想藉此案例的思考
好好檢視自己在保護孩子的作為下
是否能夠更理性、更細緻的對待孩童世界
也希望可以藉此機會教育小朋友
在學校被老師以外的大人訊問時
一定要回來告訴爸爸媽媽
不要自己獨自承受恐懼或煎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