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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父狎女判無罪 檢批院脫離社會現實
台北縣一名父親被十二歲的生女指控在飲料中下藥性侵,前後多達四十次;檢察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並求刑卅年。但法官認為,受害少女證詞有瑕疵,在內褲採得父親的精液反應,有可能是自別處沾染,生殖器內也未驗出父親精液,判決父親無罪。
偵辦檢察官獲悉判決極度不滿,指法官脫離社會現實,難道少女內褲上精液會是少女偽造?且少女肛門採得的父親DNA反應究竟從哪裡來?法官無法證明少女偽造證據,卻直接判父親無罪,讓他無法接受,決定提起上訴。
勵馨基金會研發長王玥好也表示,家庭內性侵案很容易出現被害人證詞不一的情形,法官不應太執著證詞一致性,而忽略被害人內心交戰的心理因素;且一般親屬間性侵極難採得DNA等證據,個案採得精液與DNA已相當難得,對於法官判決感到訝異與遺憾。
檢察官指出,該名父親去年九月假釋出獄,帶著一對兒女搬出老家另租屋,卻多次在飲料中摻入不明藥物強迫女兒喝下,再趁兒子入睡後,以按摩之名猥褻親生女兒並性侵得逞。
被害少女因受不了遭親生父親性侵,在學校裡痛哭失聲,被老師察覺異樣後報警處理。檢警分別在少女肛門與內褲後腰帶處,採得父親的DNA檢體與精液反應,少女出庭作證時還哀求檢察官把爸爸關起來「不要在人間害人!」
法官審理後認為少女證述有瑕疵,其中,少女指控父親以陰道性交方式性侵,卻未在陰道內採得父親DNA,也未發現精子細胞,而少女指稱父親在飲料中下藥,卻驗不出藥物反應,認為事有蹊蹺。
此法官也認為在肛門與內褲採得的DNA與精液反應均在外部,是否可能經由其他方式沾染不得而知。雖然父親無法解釋此點,但被告無自證己罪的義務,因而認為父親罪嫌不足,宣判無罪。
檢察官則表示,少女在偵查審理階段證述一致,而且還明白告訴法官父親性侵時都有戴保險套,但法官卻以未在陰道內檢測出任何DNA或精液反應作為判決依據,令人無法接受。
同為女性,我可以感受那種…非自願性性行為對心理造成的傷害…,為她祝福,希望她的未來能幸福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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