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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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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9年7月2日

2009-07-02

狼父狎女判無罪 檢批院脫離社會現實

中時 更新日期:2009/07/02 03:17 蕭博文/台北報導

台北縣一名父親被十二歲的生女指控在飲料中下藥性侵,前後多達四十次;檢察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並求刑卅年。但法官認為,受害少女證詞有瑕疵,在內褲採得父親的精液反應,有可能是自別處沾染,生殖器內也未驗出父親精液,判決父親無罪。

 

偵辦檢察官獲悉判決極度不滿,指法官脫離社會現實,難道少女內褲上精液會是少女偽造?且少女肛門採得的父親DNA反應究竟從哪裡來?法官無法證明少女偽造證據,卻直接判父親無罪,讓他無法接受,決定提起上訴。

 

勵馨基金會研發長王玥好也表示,家庭內性侵案很容易出現被害人證詞不一的情形,法官不應太執著證詞一致性,而忽略被害人內心交戰的心理因素;且一般親屬間性侵極難採得DNA等證據,個案採得精液與DNA已相當難得,對於法官判決感到訝異與遺憾。

 

檢察官指出,該名父親去年九月假釋出獄,帶著一對兒女搬出老家另租屋,卻多次在飲料中摻入不明藥物強迫女兒喝下,再趁兒子入睡後,以按摩之名猥褻親生女兒並性侵得逞。

 

被害少女因受不了遭親生父親性侵,在學校裡痛哭失聲,被老師察覺異樣後報警處理。檢警分別在少女肛門與內褲後腰帶處,採得父親的DNA檢體與精液反應,少女出庭作證時還哀求檢察官把爸爸關起來「不要在人間害人!」

 

法官審理後認為少女證述有瑕疵,其中,少女指控父親以陰道性交方式性侵,卻未在陰道內採得父親DNA,也未發現精子細胞,而少女指稱父親在飲料中下藥,卻驗不出藥物反應,認為事有蹊蹺。

 

此法官也認為在肛門與內褲採得的DNA與精液反應均在外部,是否可能經由其他方式沾染不得而知。雖然父親無法解釋此點,但被告無自證己罪的義務,因而認為父親罪嫌不足,宣判無罪。

 

檢察官則表示,少女在偵查審理階段證述一致,而且還明白告訴法官父親性侵時都有戴保險套,但法官卻以未在陰道內檢測出任何DNA或精液反應作為判決依據,令人無法接受。

 

同為女性,我可以感受那種…非自願性性行為對心理造成的傷害…,為她祝福,希望她的未來能幸福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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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2581

文章14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7月2日

要如何聲援?

發e-mail? 水水有這位檢察官的mail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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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dupai

文章70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7月2日

對呀~

那個法官有點扯耶~

「檢察官則表示,少女在偵查審理階段證述一致,而且還明白告訴法官父親性侵時都有戴保險套,但法官卻以未在陰道內檢測出任何DNA或精液反應作為判決依據,令人無法接受。」

是在告訴"明眼人"他聽不懂或看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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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29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7月2日

我不是故意唱反調

我也很同情該少女

不過法律是講求證據的

現在該父親是因為"罪證不足"獲釋

因為法官不是當事人

檢察官也沒有親眼所見

所以都只能就現有證據來還原事實

而現有證據目前無法判斷父親有性侵女兒

(採不到精液.血中無迷姦藥物反應)

法官在不能證明被害有罪的時候

都要相信被害是無罪的!!!!

 

所以一些社福單位才一直教導大家

被性侵或家暴時.第一時間不是哭

而是要蒐集證據.才能真正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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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08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7月2日

 

那......意思是除了自己偷偷找人裝針孔,

並且還得在碰巧拍得到的地方被凌辱;

要不然碰到懂得掩滅證據的狼父, 只有哭泣的份?

 

這是什麼世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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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93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7月2日

唉~好令人同情又無力的新聞!

希望法官不要錯判好人,但又希望能將壞人繩之以法

希望將來能夠真相大白的一天

祝福這位名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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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577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7月2日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

父親的精液或DNA會在女兒的內褲及肛門處被檢驗出來?

女兒自己去塗上去的?

 

那以後...強姦犯只要隨身帶保險套,不要讓精液留在被害人體內,即可

 

教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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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81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7月2日

不知道該怎麼聲援

只好祝福囉!

不過這法官也未免太睜眼說瞎話了吧!

如果以"沒證據"判無罪

那精液又是什麼

誰規定由陰道性交就一定得在同個地方射出的。

這法官很顯然的沒上過健康教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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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92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7月2日

她才 十二歲 .....好心疼

要如何聲援? 連檢察官也無奈~唉

 

檢:以後案子怎麼辦得下去

中時 更新日期:2009/07/02 03:17 蕭博文/台北報導

「真的太超過了!」承辦北縣父親性侵女兒四十次的檢察官,獲知法院無罪判決後,情緒相當激動,淚水一度在眼眶打轉!檢察官說,法官指少女內褲上精液反應可能是沾汙得來,認定父親無罪,但卻不調查精液是從何而來,檢察官氣憤的說「難道精液是女兒自己黏上去的嗎?」

 

檢察官指出,法官不採信少女證詞就算了,但難道連肛門採得的父親DNA,與內褲上的精液反應,都還不足以判父親有罪,這樣往後的性侵案到底要怎麼辦得下去?

 

一名曾偵辦過多起性侵案的檢察官表示,性侵害案件往往欠缺直接證據,親屬間更是如此,僅能靠間接證據與院檢以排除法,排除所有可能,才有辦法定加害人的罪,認為法官拘泥於少女證詞與DNA、精液都在生殖器外部的理由,見樹不見林,欠缺通盤考量。

 

該檢察官舉他曾偵辦一件兩歲半女童遭父親以手指性侵案件為例,因女童無完整表達能力,且僅有爺爺奶奶的證詞,偵辦難度相當高。但他詢問專業醫師意見後,排除所有導致女童肛門撕裂傷的可能,包括尿布疹、溜滑梯、衛生紙擦屁股等,才讓父親俯首認罪。

 

而本案中,法官既無法調查少女內褲上的精液與肛門的DNA從何而來,應用排除法訊問父親是否與少女同床共枕、是否可能因夢遺沾汙、是否衣物共洗時發生移轉等可能性,只以被告否認曾拿少女內褲自慰,又無自證己罪義務為由,認定與性侵無關,無法令人信服。

 

檢察官更進一步指出,十二歲少女雖已能清楚陳述事實,但也極可能因為創傷症候群或妄語症等心理狀態,導致證詞不一甚至矛盾,法院有必要請專業醫療人員協助鑑定少女精神狀態,不應斷然認定少女證詞有瑕疵。

 

至於承辦的檢察官,除不滿判決外,也對少女安危感到擔憂,他說過去曾有父親性侵女兒獲不起訴後,連忙向社會局要回孩子,他擔心本案的受害少女若再與父親同住,恐怕將再陷入遭性侵的險境,他只能儘快上訴,希望能有個合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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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957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7月2日

倫理上已經是違反了。

 

而一個才12歲的少女,不管是多成熟多聰明的女孩子,

面對警察或是義工反覆的詢問,

然後又面對法官的詢問,

在害怕跟惶恐的複雜心情下,

證詞有瑕疵我認為是正常的事。

 

檢察官應用心觀察,不要為辦案而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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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6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7月2日

woodstockbnm.....+1

 

刑訴第154條第一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

推定其為無罪。<=也就是所謂的無罪推定。

刑訴第154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

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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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真的是很心疼那小女生,不過法律是講求證據的,

只希望檢察官能夠找到更多的證據讓這沒良心的爸爸

快點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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