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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有關車禍"暫時和解"這件事~~
上星期五~~我妹騎車直行被一台違規從內側右轉的汽車撞了~~
因為我妹是孕婦~~所以救護車直接把她送到醫院~~
警察留下來跟對方做筆錄~~
警察到醫院幫我妹做筆錄的時候~~只有問我妹是騎哪一線道~~
就叫我妹填了報案單之類的東西~~這個我妹拿了一聯在手上~~
警察就問對方汽車有沒有第三責任險~~叫對方跟保險公司要跟我妹聯絡賠償醫藥費的事~~
然後呢~~就說~~"你們現在是暫時和解~~之後如果對方不負責~~在六個月之內還是可以提告~~"
我問警察~~什麼是暫時和解??
他就說"就是暫時先和解~~之後六個月內可以選擇再提告傷害~~"
呃~~我還是不懂他在講什麼~~
剛才我妹打電話去交通大隊要調事故現場圖~~
警察就問我妹~~"不是合解了~~為什麼還要調那個東西??"
我妹就跟他說"不是暫時合解而已嗎??這樣算合解喔??"
然後警察就說"如果沒有當場告要先和解~~然後半年內他真的沒有要解決~~再來告~~"
我實在不太懂耶~~到底什麼叫"暫時合解"啊??
還是這只是警察想要快點結案~~誘導我們簽了合解呢??
疑惑的熊媽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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