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本法第三條修正前已適用本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七條(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根據上面的法規
老闆提出的新工時
每日依然未超過8小時
周六不需上班的那個星期總工作小時為8*5=40小時
周六需上班的那個星期總工作小時為8*6=48小時
皆未違反第30條第1項規定
但是要注意一點 由於當初進公司的勞動契約所規定的上班日是每個月一次週六上全天班
現在要改成二週一次 就等於要變更勞動契約內容
僱主也是要得到員工的同意 作成紀錄
若有變相減薪的疑慮 也應該在變更前與雇主溝通 保障自己的權益
至於休假問題 就看看公司有沒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給予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