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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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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9年4月20日

2009-04-20

想請問版上的水水 . 帥帥

我公司是在台北市 

公司的員工只有兩三個人

從進入公司時上班就是早上九點到下午六點  中午休息一小時

一個月有一個星期六要上全天班

前幾天有聽到老板在念說要改成隔週休

但不知是要隔週上半天還是全天

可是以我對老板的瞭解

大概十之八九會是上全天班

 

請問有沒有比較瞭解勞基法的水水 . 帥帥

這樣的工時是否已超過勞基法的規定呢

還有

有沒有現在就是隔週上全天班的人

那是否是按舊制休假

也就是什麼國父誕辰紀念日啦 . 蔣公誕辰紀念日 . 青年節等都休假的

 

老板居然想要來個變相減薪

增加工時 沒加班費 也沒加薪

請各位幫我回答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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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8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4月20日

勞基法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本法第三條修正前已適用本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七條(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根據上面的法規

老闆提出的新工時

每日依然未超過8小時

周六不需上班的那個星期總工作小時為8*5=40小時

周六需上班的那個星期總工作小時為8*6=48小時

皆未違反第30條第1項規定

但是要注意一點  由於當初進公司的勞動契約所規定的上班日是每個月一次週六上全天班

現在要改成二週一次 就等於要變更勞動契約內容

僱主也是要得到員工的同意 作成紀錄

若有變相減薪的疑慮 也應該在變更前與雇主溝通 保障自己的權益

至於休假問題 就看看公司有沒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給予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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