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怎麼做?我要退婚紗照的費用,請各位幫幫我



文章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6年8月3日

2006-08-03
我八月一號去參加婚紗展,我想要退費,知道這是一個訪問買賣,在七日內是可以退費的,如果廠商不退,可以寄存證信函處理,可是又想預約單,寫的預約金不退還,天阿!刷卡刷了五萬多耶!擔心家人知道我們做了這樣的蠢事會責怪,我們提都不敢提,唉~~~自從男友簽了之後,我開始失眠,而且他贈送的內容也沒有寫清楚,真的很難過,我該怎麼做,婚紗公司才能給我刷退,存證信函怎麼寄?怎麼跟商家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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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 marcie

文章1000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6年8月3日

前人有資料...

http://verywed.com/forum/search.php?forumSelect=1&f=1&search=%A6s%C3%D2%ABH%A8%E7&temp1=3


Marc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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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8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6年8月3日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依第1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故訪問買賣本來就可以無須理由全額退費,他們在契約中加上「預約金不退還」是無效的!

所以,你要趕緊向廠商要求退款。
1.態度要強硬,並且把法條搬出來,讓他們清楚知道你們懂法律,他們就不敢不退。
2.若他們堅持不退,或是找理由推拖,你就直接說:那我現在去寄存證信函。因為有些廠商會故意拖過7天讓你退不成。
3.存證信函要在7天內寄出,去郵局買就可以了,把內容填完就可以寄出了。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訪問買賣定義:
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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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6年8月4日

是不是當然構成訪問買賣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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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8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6年8月4日

這個判決案和goo12377所提的情況不同

1.案中敘明「上訴人主張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至被上訴人處,欲請被上訴人為其拍攝結婚照」

→可見此案非為訪問買賣,而是上訴人自行前往婚紗店下訂,自無訪問買賣7日退費之適用。

2.案中敘明「上訴人既僅先交付預約定金,而尚未與被上訴人簽定書面契約,被上訴人自無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未給予上訴人審閱期間之情形。」

→可見此案係上訴人先交付預約定金,還沒簽定型化契約,所以無審閱期間之適用。

結論:goo12377的情況
1.屬訪問買賣,可在7日內無條件退費。
2.已簽屬定型化契約,應受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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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1

活動0

發表日期2012年4月23日

因為個人先前的回覆引用到「某法院判決」造成有人來信要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條文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VERYWED客服部已經將該法院判決刪除。

但特地在此回應說明如下:

1.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6條的規定,判決書應公開姓名。

2.判決書上所載的姓名,並不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要保護的個人資訊。

3.個人資料保護法到今天都還沒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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