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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有關聯合及分別財產制之優缺點
姐妹們好久不見,
結婚兩個月我已逐漸淡出此處..大家可還好?
以下是從台灣法律網找到關聯合及分別財產制對夫及妻之優缺點說明,偶覺得非常詳盡,供大家參考決定婚後採何制...不論何制, 一定要幸福喔!
男女不平等的夫妻財產制?
一般觀念裡,好像我們的法律在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只保護男人,不保護女人,甚至有許多女人認為必須去登記「分別財產制」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其實,我們的夫妻財產制確實不平等,不過,也不一定是對女性同胞不平等,也有許多規定對男人不公平,只是沒有人去討論罷了,請女性同胞不要有「法律都是保障男人」的錯覺。而且要去登記「分別財產制」之前一定要想清楚,因為您可能會便宜了妳(你)的男人(或女人)。
首先介紹一下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乃為規範夫妻間財產關係所制定之法律,夫妻可自由約定採「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若夫妻間未簽契約約定採何種財產制,則法律上直接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一般引起爭議者,就是在「聯合財產制」是否違反兩性平等。大家須先有一個觀念,就是在「聯合財產制」裡,夫妻仍各得擁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之財產仍分別屬於夫妻所有,既非共同所有,也非夫或妻一方所有。
既然如此,又有何不公平之處?問題出在民法第1018條,因彼條規定:「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但約定由妻管理時,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 聯合財產由妻管理時,第一千零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三十條關於夫權利義務之規定,適用於妻,關於妻權利義務之規定,適用於夫。」雖然夫妻雙方可約定由妻管理財產,但雙方若未為約定,則是由夫管理。一般夫妻哪會約定由誰管理財產?所以財產管理權就會很自然的落到夫身上。管理權,其實是義務不是權利,因為管理者須要無報酬地管理,管理費用還要由管理者支付。可能當初立法者不是要加給男人權利,反而是要他負擔義務,然而,男人既然擁有財產管理權,自然會給自己多一點私房錢,公錢私用等,而且,妻要買甚麼,還得夫同意。舉個例子,以證明真的不公平,例如甲為夫,乙為妻,乙有一棟房子,甲可將此房子出租,收取租金設為一萬元,此一萬元甲可決定添購汽車皮椅,而汽車十之八九都是夫在開,所以妻等於是奉獻自己的財產給夫享受。
所以,民法第1018條原本不是為了優待男人而設計的,但實際上卻會讓男人獲得好處,難怪女人要抗議了。這條法律到現在還未能修掉,真是有點奇怪,其實只要改成「聯合財產夫妻得約定由一方管理,未約定者由雙方共同管理之」就好了。由民法1018條往下看,第1019及1020條也都不平等,因為依此兩條規定,「夫對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夫對妻之原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得妻之同意。但為管理上所必要之處分,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可知,夫對妻之財產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舉個極端的例子,夫將妻的財產賣了,妻雖反對,但仍不能對抗第三人,亦即別人才不管你們夫妻間有沒有同意要賣,只要夫說了賣就算數(此所以許多人在夫負債累累時,趕著去辦分別財產制,以免自己的財產遭受損害,不過,如是有登記的財產,第三人其實也無法查封,所以不必過份緊張)。
以上,對妻確實不太公平,不過,如前所述,夫須負擔管理費(例如車庫租金、大樓管理費),除此之外,在1026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亦即,家庭生活費是由夫負擔的,只在夫確實無支付能力時,才由妻就其財產負擔,這是顯然的不公平,不過從來沒見過女權主義者說不公平。
再看民法1028條:「妻死亡時,妻之原有財產,歸屬於妻之繼承人。如有短少,夫應補償之,但以其短少,係因可歸責於夫之事由而生者為限。」及1029條:「夫死亡時,妻取回其原有財產。如有短少,並得向夫之繼承人請求補償。」看得出不公平嗎?不公平存在於無論夫死或妻死,妻的財產總是優先被保護的,也就是說,妻死的話,妻之繼承人財產要優先於夫之財產被保護,夫死的話,妻的財產要優先於夫之繼承人的財產被保護。
以上的不公平,都還算小case,其實對夫最不公平的是民法第1031條之一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該條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這條文表面上似乎沒啥不公平,實際上卻非如此。因為在我們社會上,男人賺的一般比較多。(男人當然不一定能力比較強,但因其必須養家活口,不敢隨便失業,無論如何都要想辦法賺錢,久了賺得就比妻多,同意嗎?)然而不管賺多賺少,在婚姻關係結束時,都必須分給老婆一半,假設他賺了兩千萬,老婆只賺五百萬,則相差一千五百萬,這一千五百萬老婆可分到七百五十萬,當然,如果是妻賺比較多的情況,對妻反而不公平。
須注意者,有些女性同胞深怕被夫坑了,兼或被女性主義者洗腦,就去辦分別財產制,殊不知如此一來,妻也要對生活費用負一半的責任,而且,如果妳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或收入微薄,竟也去辦分別財產登記,則會失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適用於聯合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所以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絕對不是保護財產的好方法。如果女性同胞要確保不吃虧,倒是可以以契約約定由妻管理財產,但生活費由夫負擔,這份契約最好拿去公證。如此不僅不必負擔生活費用,而且可以對丈夫的財產處分、使用及收益,將來離婚還可以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千萬不要傻傻的去辦分別財產制,否則,離婚時拿不到夫的半毛錢,可不要說法律都是保護男人啊!
結婚兩個月我已逐漸淡出此處..大家可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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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不平等的夫妻財產制?
一般觀念裡,好像我們的法律在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只保護男人,不保護女人,甚至有許多女人認為必須去登記「分別財產制」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其實,我們的夫妻財產制確實不平等,不過,也不一定是對女性同胞不平等,也有許多規定對男人不公平,只是沒有人去討論罷了,請女性同胞不要有「法律都是保障男人」的錯覺。而且要去登記「分別財產制」之前一定要想清楚,因為您可能會便宜了妳(你)的男人(或女人)。
首先介紹一下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乃為規範夫妻間財產關係所制定之法律,夫妻可自由約定採「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若夫妻間未簽契約約定採何種財產制,則法律上直接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一般引起爭議者,就是在「聯合財產制」是否違反兩性平等。大家須先有一個觀念,就是在「聯合財產制」裡,夫妻仍各得擁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之財產仍分別屬於夫妻所有,既非共同所有,也非夫或妻一方所有。
既然如此,又有何不公平之處?問題出在民法第1018條,因彼條規定:「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但約定由妻管理時,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 聯合財產由妻管理時,第一千零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三十條關於夫權利義務之規定,適用於妻,關於妻權利義務之規定,適用於夫。」雖然夫妻雙方可約定由妻管理財產,但雙方若未為約定,則是由夫管理。一般夫妻哪會約定由誰管理財產?所以財產管理權就會很自然的落到夫身上。管理權,其實是義務不是權利,因為管理者須要無報酬地管理,管理費用還要由管理者支付。可能當初立法者不是要加給男人權利,反而是要他負擔義務,然而,男人既然擁有財產管理權,自然會給自己多一點私房錢,公錢私用等,而且,妻要買甚麼,還得夫同意。舉個例子,以證明真的不公平,例如甲為夫,乙為妻,乙有一棟房子,甲可將此房子出租,收取租金設為一萬元,此一萬元甲可決定添購汽車皮椅,而汽車十之八九都是夫在開,所以妻等於是奉獻自己的財產給夫享受。
所以,民法第1018條原本不是為了優待男人而設計的,但實際上卻會讓男人獲得好處,難怪女人要抗議了。這條法律到現在還未能修掉,真是有點奇怪,其實只要改成「聯合財產夫妻得約定由一方管理,未約定者由雙方共同管理之」就好了。由民法1018條往下看,第1019及1020條也都不平等,因為依此兩條規定,「夫對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夫對妻之原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得妻之同意。但為管理上所必要之處分,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可知,夫對妻之財產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舉個極端的例子,夫將妻的財產賣了,妻雖反對,但仍不能對抗第三人,亦即別人才不管你們夫妻間有沒有同意要賣,只要夫說了賣就算數(此所以許多人在夫負債累累時,趕著去辦分別財產制,以免自己的財產遭受損害,不過,如是有登記的財產,第三人其實也無法查封,所以不必過份緊張)。
以上,對妻確實不太公平,不過,如前所述,夫須負擔管理費(例如車庫租金、大樓管理費),除此之外,在1026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亦即,家庭生活費是由夫負擔的,只在夫確實無支付能力時,才由妻就其財產負擔,這是顯然的不公平,不過從來沒見過女權主義者說不公平。
再看民法1028條:「妻死亡時,妻之原有財產,歸屬於妻之繼承人。如有短少,夫應補償之,但以其短少,係因可歸責於夫之事由而生者為限。」及1029條:「夫死亡時,妻取回其原有財產。如有短少,並得向夫之繼承人請求補償。」看得出不公平嗎?不公平存在於無論夫死或妻死,妻的財產總是優先被保護的,也就是說,妻死的話,妻之繼承人財產要優先於夫之財產被保護,夫死的話,妻的財產要優先於夫之繼承人的財產被保護。
以上的不公平,都還算小case,其實對夫最不公平的是民法第1031條之一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該條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這條文表面上似乎沒啥不公平,實際上卻非如此。因為在我們社會上,男人賺的一般比較多。(男人當然不一定能力比較強,但因其必須養家活口,不敢隨便失業,無論如何都要想辦法賺錢,久了賺得就比妻多,同意嗎?)然而不管賺多賺少,在婚姻關係結束時,都必須分給老婆一半,假設他賺了兩千萬,老婆只賺五百萬,則相差一千五百萬,這一千五百萬老婆可分到七百五十萬,當然,如果是妻賺比較多的情況,對妻反而不公平。
須注意者,有些女性同胞深怕被夫坑了,兼或被女性主義者洗腦,就去辦分別財產制,殊不知如此一來,妻也要對生活費用負一半的責任,而且,如果妳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或收入微薄,竟也去辦分別財產登記,則會失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適用於聯合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所以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絕對不是保護財產的好方法。如果女性同胞要確保不吃虧,倒是可以以契約約定由妻管理財產,但生活費由夫負擔,這份契約最好拿去公證。如此不僅不必負擔生活費用,而且可以對丈夫的財產處分、使用及收益,將來離婚還可以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千萬不要傻傻的去辦分別財產制,否則,離婚時拿不到夫的半毛錢,可不要說法律都是保護男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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