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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經驗談…



文章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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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1年10月11日

2001-10-11
我們年底要結婚,想租房子作新房,因二人工作地點不同的關係,房子找到二地中間的地方去。
因那地較偏遠,一個月前在網路上找的租屋廣告,實在少之又少,只找到三個。
我們去那三處地方探路,因恐房東自己不一定會老實告知屋況,就詢問當地住戶一些當地環境情況,發現其中一處會淹水,一處屋太舊,一處環境甚佳。
我們找房東帶我們去看房子後,還請經驗老道的父母再去看一次。
下了班,晚上再和父母去看一次週邊環境,看看晚上會不會有流氓、流鶯、吵嘈的夜市、攤販…等情形,畢竟住房子是要下了班能安安心心休息的。
後來要簽約時,發現房東拿出來的房屋契約中,房東名稱和以往水電瓦斯費繳款單上的人名不一樣,我父親要求她解釋,又請她拿出房屋所有權狀來比對房東資料,那房東就變了臉色,趕我們出去,說我們太麻煩了,問那麼清楚幹麼,她又不是賣房子,不租我們了。
雖然有點難過,屋況那麼好的房子,卻租不到,但想一想,一個不能誠實以對的房東,將來是很難相處的。
父親說,恐怕這人是二房東,才不敢拿房屋所有權狀出來比對身分,萬一我們現在簽了約,以後我們繳錢給二房東,大房東還來要房租怎麼辦?很多事,二房東不能負責的。
後來再想一想,發覺這房東是很奇怪,第一次看房子時,問她車位租金誰付,她說我們房客付,第二次看房子時,卻又說她付?言詞反覆,是很可疑。
第二次看房子時,問她廁所抽風扇的開關在那裏,她也不知道。
住宅區管理委員會會費多久繳一次,繳多少,她也不清楚…
那有房東對自己的屋子不清楚的?真的很有問題!
還好有找經驗老道的父母親來幫忙看房子,不然租了屋子,以後麻煩可多了。
後來我們只好在路上問附近住戶有沒有房子要出租,是問到了幾家,但都是仲介作的生意,沒有房主自租的。
現在我們在看的一間房子,是房主交給代書作的生意。
我父親說,代書是經過考試認證的,必須要向客人解釋一切問題,我們對這房子的狀況可以向代書問清楚,所以這筆生意可以談談看。
屋齡還不算老,只是屋況很差,我父母付了訂金,請他們先整修一下房子,他們也答應了。
只是經過上一次的事件,至今心情仍好不起來,很怕還會遭騙。
現在最叫我們擔心的,是那房子就算整理好了,卻沒有防盜鐵窗,會不會不安全…
我們還沒有跟代書談,可不可以加裝鐵窗的事,就是我們出錢也可以,但真怕一談又不租我們了。
我們不過想找一間安全、便利的房子,真的那麼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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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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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1年10月11日

租房子的第一準則:選一個好房東、好室友,比選一個好房子重要。

■ 房東
1. 人品:透過房東的談吐,瞭解其工作性質、家庭狀況及對自己提出的要求之反應來瞭解其人品。如說話中肯、不會前後矛盾,不貪小便宜、對人尊重等等。
2. 特殊的限制:房客應主動詢問房東是否有特殊的限制,例如不可釘釘子、養寵物、煮飯…等等,瞭解房東的要求自己是否可以配合,作為篩選房東的依據。

■ 室友
1. 人品:瞭解室友人品的方式,可以透過是否有公德心來判斷。如公共空間像浴室、廚房等的使用情形,維護的狀況來瞭解其他室友可能的行為表現及生活習慣。
2. 詢問室友的職業及作息來瞭解自己是否可以接受。如室友的作息為日夜顛倒者,自己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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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房屋本身的重要考量因素:

■身體感覺:

因為房客租屋本身就是自己要使用,自己能否住得舒適對房客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而一間好房子的最基本條件就是無論房客走入屋內、或處於屋外的鄰里周遭都能讓自己感覺到十分舒服而沒有各種不好的感覺。因此,房客在選擇房子時不妨也尊重自己身體的感覺。

■外在環境:

為了瞭解附近環境日夜的狀況,如果時間允許,可以選擇不同的時段看房子。

【交通】

1. 考慮大眾交通工具的便利性,大人工作,小孩上學是否方便。
2. 考慮該屋附近停車是否方便。
3. 不妨考慮選擇與一般上下班習性相反位置的房子(例如:當別人上班是要進城方向,不妨考慮承租在上班是出城方向的房子)。

【安寧】

1. 住家儘可能不要直接面向大馬路,避免噪音干擾。
2. 注意住家巷道是否為市場、或夜市所佔用( 可從馬路地面是否留下污黑的油跡做為判斷 )。
3. 若在學校周圍者,注意學校的廣播是否會對生活形成干擾。
4. 注意四周是否有太吵雜的商店存在,特別是電玩、遊樂場、非法行業不但會帶來噪音,更因出入份子複雜而影響居住品質。

【鄰里關係】

1. 若巷道安寧、清潔,附近住戶遍植花木或多加經營,表示當地的居民十分重視居住的環境品質,值得優先加以考慮!
2. 同理,若公寓的樓梯間乾淨清爽、照明燈光明亮、無太多雜物、大門經常上鎖、公用設施維護良好,這表示這棟公寓的鄰居對公共事務較關心,也值得房客多加考慮。
3. 若適巧碰到附近的鄰居,也可以主動詢問鄰居問題,藉由其回答的態度來瞭解鄰里關係。

【安全性】

1. 看屋時應結伴同行,並謹慎留意四週的環境。若不想麻煩他人,可告知朋友並約定時間,彼此以電話聯繫確認安全。
2. 進屋看屋時,請保持大門開放,以方便應變。
3. 公車族需考量住屋處與公車站牌間的路程約多遠,路燈照明設備如何,沿途是否有商家。
4. 若為頂樓加蓋的房子,應特別注意門戶的安全。
5. 確認一樓大門是否能緊閉,安全門、鐵窗是否暢通。
6. 決定租屋後,可請房東或自行更換新鎖,並要求房東加裝鐵窗、門及由內而外透視的眼孔等安全設備,這些設備上的要求應事先表明,並在契約中明訂清楚。

【便利性】

考量附近是否有小吃店、市場、便利商店、洗衣店、托兒設施、學校等民生需求。

■房屋設施:

【坪數的計算方式】

二個榻榻米大小(3.24平方公尺)為一坪。若手邊沒有尺可量,可以雙人床大小為目測之依據,就不會差距太多。

【空間品質】

1. 注意屋內採光、通風是否良好。
2. 注意窗口的方位,注意是否會有嚴重西曬。
3. 若該棟樓的地下室、或頂樓遭非法使用,請注意該使用者是否有污染到飲用的水源。
4. 頂樓加蓋房子特別注意是否會漏水、夏天是否過於炎熱。

【結構安全】

1. 注意樑柱有無裂痕或是否彎曲,衣櫥的門、窗戶是否會卡住無法打開,若有上述現象,表示此屋的建築結構有問題,請慎重考慮是否要承租!
2. 若該屋樓下有營業場所,不妨注意樓下的營業場所是否曾為了內部裝潢而擅自打掉樑柱結構。一旦樑柱遭到變動,則對整棟樓房的結構安全影響甚大,請慎重考慮是否要承租!

【漏水�管線�淹水】

1. 注意屋頂、牆壁是否會漏水;特別是新粉刷、剛裝修處是否有過去遺留的漏水、發霉的跡象;尤其屋頂與牆面交接的牆角最易漏水,要特別注意該處是否有水痕出現。
2. 與浴室、廚房相接的牆縫是最容易發生漏水的地方。不妨觀察與這兩種房間的共用牆之牆縫上的油漆、粉刷、地磚是否變色或異樣。
3. 有時屋內經粉刷修飾,一時看不出漏水的毛病。房客不妨從屋外觀看,從外牆、公共空間(樓梯間、天井…)、與隔壁鄰居相銜接的牆面做判斷。
4. 注意馬桶是否通暢(沖水時順不順、有無異聲);水龍頭可否關緊;排水管是否流暢。
5. 住一樓要注意是否會淹水(馬路是否比房屋的水平面高、路邊水溝是否暢通、鄰居的圍牆是否有水痕)。化糞池的位置是否會外溢。若從外觀看不出是否會淹水,不妨打開電錶箱、水錶箱、插座開關,觀察內部是否有曾因淹水而留下的污泥痕跡。
6. 二樓的住戶要留意管道排水(若排水不良,樓上的水最易溢漏在二樓)。
7. 頂樓的房子要注意屋頂是否出現油漆剝落、水痕,以判斷是否會漏水(若機會剛好,不妨在下雨天看屋,可檢驗該屋是否漏水)。
8. 陽台打出去的違建頂部,亦是常會漏水的地方,可多加留意。

■價格�簽約:

1. 考慮租金價格相對於屋況是否合理。
2. 若價格談妥,決定承租後,應在付訂金時,要求房東開收據。收據的內容應包含:出租地址、房東姓名、訂金金額、房東姓名、身份證號、預定起租日期及付訂日期,以免房東收了訂金後,又拒絕承認出租。
3. 若看屋時若發現房屋有缺陷,則儘可能事前在租屋契約中載明修復的權責,及雙方在修復費用的分攤方式,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4. 簽約前,可要求房東出示房屋權狀及身份證以確定是屋主本人。

5. 若承租對象為二房東時則需特別小心,以免將來二房東與房東解約時招致自己的權益受損。向二房東承租時,應注意的事項有:
   a. 二房東與大房東的租期是否即將到期。
   b. 二房東如果欲提前搬走,記得向二房東要回押金,否則大房東是不需要對二房客負責的。

6. 在契約中預留提前解約的條款(如扣一個月押金或代找下一個房客),以免住不滿意又無法搬家,或提前搬走卻面臨房東沒收全數押金的慘劇。

7. 根據《土地法》第99條規定:"擔保金(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房客不妨據此法條適時向房東爭取合理的權益。

【行動指南】議價的技巧

對房客而言,都希望以較低的價格租到房子。但是在什麼情況下,房東會比較願意考慮降價呢﹖以下是幾種房客曾用過的方法,但這些洽談的方法都是因地制宜、需考慮到"天時、地利、人和",在不同的場合,房客可有不同的選擇。

■議價前應掌握的原則:

1. 確定自己對房子的喜愛程度,不要殺了價,房東也同意降價後又不租了,徒讓自己的信用破產。
2. 判斷房東對自己的滿意程度,藉由房東與自己的對談狀況,如是否主動遊說、態度是否積極等來判斷房東對自己的滿意度。
3. 充分瞭解房子的狀況,仔細檢查各種設備是否有瑕疵,附近的行情等等,作為議價之籌碼。
4. 確定無其他的競爭對手,若房東的態度猶豫,或仍有其他詢問出租的電話,可能降價的意願會較低。
5. 衡量自己的預算底線,事先訂定自己可以接受的租金底線,以免租到了超過自己經濟負荷的房子,而被迫再度搬家。
6. 態度謙和,適當的表現出自己的優點,表明自己工作性質單純、生活單純,在前一個房子住了很久,從未遲交過房租,或會主動愛惜房子等,對房東來說這都是想要積極爭取的好房客。

★ 切記:並不是每一次租屋時,房客都有條件跟房東殺價,請房客根據自己所處的情況,做謹慎衡量,並小心判斷。

【租屋法律】房屋租賃契約之探討

找殼是一件麻煩事,但是找到殼之後,如果不小心,麻煩會更多,尤其是租別人的殼!因此我們嘗試將現行市面上常見的租屋契約書做一整理,並加上建議及解釋,希望能幫助大家更了解租屋契約,並希望藉著大家的努力,能使租屋契約更加合理化!

■確定房東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

契約書一開始,一定會先列明出租人(房東),承租人(房客)。
而當我們要簽約的時候,應確定房東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或有權出租者,最好能看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以免房子沒租到,押租金也被拐跑了。
如果是二房東轉租,則要注意是全部轉租或部份轉租。
根據《民法》443條規定,如果二房東將租賃物全部轉租,除非經過大房東承諾,否則是無效的;如果是部份轉租,則要看大房東與二房東的租屋契約,是否有限制不准轉租?若是沒有限制,房客便可與二房東訂約。訂約後房客只須對二房東負責。
如果房客有違背契約之情形,二房東就必須對大房東負責。

■不定期租約對房客較有利

接下來要列明房屋所在地,使用範圍及租期;其中特別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民法》422條規定,房屋租期超過一年者,應以書面訂定,如果不以書面訂定,就是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一般而言,對房客較有利。因為依《土地法》100條不定期租約,如果房東要收回房屋,需符合下列條件:

 1. 房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 房客違反民法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 房客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 房客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 房客違反租賃契約時。
 6. 房客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此時,房東可能會以漲租來逼走房客,然而租賃契約係屬雙方合意所訂立之契約,不得由房東單獨調漲,因此如果房東欲調漲租金,房客可以拒絕。
而且根據《土地法》97條,房屋租金不能超過房屋及土地申報總額年息10%(將房屋及土地申報總值÷10再÷12,就等於每月租金上限,超過部份房客可以不付);也可以請求地政機關強制降低租金。
土地部份,可向地政機關取得公告地價的資料,房屋部份,可向稅捐機關取得房屋現值的資料。
還有一種情形也會造成不定期租約:
根據《民法》451條的規定,當租約期滿時,若房客仍繼續居住,而房東也照收房客的租金時,此種情況就會變成不定期租約 。

■《土地法》99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的租金

再來是約定租金及押金。
有時房東會註明,欠租即可終止租約,請房客搬家。
然而根據《民法》440條,要房客欠租兩期以上,並經房東依法催告,房東才能終止租約。
但是這並不是說房客可以少付這兩期房租,就算租約終止後,房東仍可向房客要回所欠的這兩期房租。

又根據《土地法》99條,房屋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超過部份得抵繳房租。
押金及每期租金付給房東後,記得要請房東簽收,並妥善保存收據 。

■爭取租約期滿後的優先承租權

其次,在市售的契約版本中經常會規定"租期屆滿時,除經房東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房屋按照原狀遷空交還房東,不得請求遷移費或主張任何權利。
如不立刻交還房屋,應支付按照租金幾倍計算之違約金"。
但房客可爭取事先約定:"租約期滿,原房客有「優先承租權」,並事先協調,漲租幅度及時間,明列於契約條文"。
而房客如果要裝潢房屋最好先和房東約定好,租約期滿房東是否願意買下裝潢或是否願意多續租幾年,再決定裝潢費用。
至於一般民間有所謂房東要給搬遷費才能趕房客,在法律上房客並沒有做此項請求的權利,房東更沒有付給房客搬遷費的義務。
另外,房東經常會在契約中規定類似:"未經房東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出借、轉租、頂讓或其它變相方法由它人使用房屋"。
此時房客應爭取加註:"留宿親友,不在此限",以免房東以此為把柄,藉口趕人 。

■房屋自然損壞的處理

至於關於房屋之自然損害,如果未在契約中規定由房客負責的話,當然要由房東負責維修;
但依《民法》437條,房客有通知房東的義務,如果沒有通知,而使得損害擴大,房客要負責賠償。
但如果房客已經通知,而房東拒不修理時,房客可終止租約或自行雇工修理,而於兩年內向房東要求修理費或抵繳房租。

■爭取刪除要房客繳納額外的房屋稅金

契約書常有一個不合理的規定:
"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如果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房客負責補貼"這個部份應儘量爭取刪除。
至於租屋期間內,房客如果要提前搬家,以往經常約定房客要賠償房東一個月租金。
可與房東協議,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或已找到房客,則房客無須賠償。

■房屋有瑕疵時,對租賃契約的影響

此外,法律上另外有一些有利於房客的規定,
例如《民法》424條,房屋如有瑕疵,危及健康或安全,即使房客早於簽訂契約時就知道房屋瑕疵,房客仍可隨時解約;
所以,舉重以明輕,就算承租時不知道房屋已有瑕疵,而在簽約後才知道者,原則上也是可以隨時終止租約的;
依《民法》425條,當租約未到期而房屋被賣掉,房客仍可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而絲毫不影響原有房客權利。這些都是我們應該要知道的!

■契約書儘量採用規定條文較少的版本

目前市售一般租賃契約書,版本各有不同,應該選擇規定條文較少的版本,因為這樣對房客的協調空間較大。
亦即依據「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是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強制規定之事項,經過雙方同意後,亦可成為契約之一部分。
因此使用條文較少的版本,房客自然就有較大的空間向房東爭取。
其次,凡是契約未約定部份,在法律的處理程序則是引用《民法》的規定。
一般而言,《民法》中規定往往較有利於房客。

■法院公證對房客較不利

最後,我們來談一談「法院公證」的問題。
有些人以為,公證過的契約才有效。
事實上,契約經雙方合意就已經生效。
公證最大效力在於,房東房客發生遲延繳交租金或租期屆滿後交還房屋之紛爭時,房東不需要訴訟,就可以請求法院對房客強制執行。
此時,房客欲保障自己權利則需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先負擔訴訟費用,等到判決確定是房客勝訴,才可以拿回被強制執行的東西。
而且在這種情形下,房客負舉證責任較重,且訴訟經過之時間往往較久,即便勝訴判決確定,亦不見得有實益,所以對房客較不利。
如果一定要公證,應該要加註:"承租人或出租人如果有違反契約,皆應逕受強制執行"的條文。
但因民法第425條己有修正,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之後,若房客仍然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必須是租約經過公証,否則,未經公証的租約,若為未定期限,或是超過五年(含五年)之租約,將不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

■結語

其實,租屋雙方應站在和諧融洽的立場,而非對立的立場。
然而,事先妥善的訂約,是可減少許多不必要的糾紛。
我們所希望的是,租屋雙方能站在平等的地位,簽妥一份公平的租屋契約。
雖然以上我們儘可能告訴您一些對房客較公平的租屋法律條文,但這並不意味著您每一次與房東簽約時都會有機會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保障。
因為這必須視個別的情況而定:當您看上了一間有許多房客都搶著要租的房屋時,這時房東的姿態往往會擺得較高;想要租此房子的房客,在議價和訂約上可爭取的空間就很有限。
同理,當您看上的是一間較不熱門的房屋時,房客與房東爭取權益的籌碼就增加很多。
這些基本原則,請房客自行謹慎評估,並選擇合適的時機多加善用。
但房客切忌自不量力,不要在自己處於劣勢的情況下,向房東提出太多的要求。
因為這樣房東就乾脆租給別的要求較少的房客。如此一來反而弄巧成拙,得不償失了!

( 摘自http://www.tmm.org.tw/lay1.htm崔媽媽超級蝸牛租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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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1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1年10月11日

以下是BBS站熱心網友的文章可參考看看
Sent: Tuesday, February 20, 2001 9:42 PM
Subject: 「租屋10不」防鬼屋須知 (轉載)(轉寄)

發信人: blueeric (天後畢業), 信區: Rent-House
標 題: 「租屋10不」防鬼屋須知 (轉載)
發信站: 大度山之戀 (Mon Feb 12 21:11:05 2001) , 站內信件
【 以下文字轉載自[32mWomen-Talk [37m討論區 】
【 原文由[32m LIANLIN[37m 所發表 】

常年在外租房子經常因要換住屋處而困擾朋友轉寄給我的租屋須知似有道理供大家參考
不貪便宜
低於行情之屋子必有不利市場及租方的條件。如屋子在風水上不利於住人曾經死過人或結構有問題等等。
不住舊屋
屋子太老過去必承受太多人間怨氣久住則易受影響。
不見符紙
屋內如看見符紙不管房東如何託詞最好都不要住進去。
不鄰病家
如屋內有病人或與房東合住房東家中有人久病或重病之人最好都不要搬進去住免得惹穢氣上身。
不近廟神
屋內有神壇或屋子緊臨廟宮神祠因為陰氣太重都屬陰煞之地一般人最好不要太靠近否則輕則運勢低落重則大病喪身。
不靠墳場
屋宅最好不要靠著墳場最好要有一百公里以上的距離如屋宅四周人氣旺盛倒還不至於犯到煞氣如屋宅靠墳場太近四周又荒無人煙最好不要住進去為妙。
不住暗宅
屋宅太暗容易招邪白天開窗屋內仍陰暗之宅屬陰氣過盛陽氣不足之地一般人最好少住。
不生邪念
邪念滿心 神亂無主之人即使在廟中也會招來鬼邪近身更何況住在來歷不明的屋子一般來講出外租屋的人在慾求不滿、迷惘、失戀、情緒低潮時是最容易撞鬼的因此保持心靈純正才是避邪保身之道
不住孤宅
所謂孤宅是指屋宅四周只有你一間屋宅或者一棟大樓裡只有你一戶人家因人少陰氣勝也不利於人。
不靠深山惡水
租屋最好不要在深山惡水邊因這些地方容易聚集死於意外的孤魂野鬼就地勢來說也是鬼氣勝過人氣除非是一家人共住 否則單人獨住易招邪物

(摘自http://www.e-rent.com.tw/2000/易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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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hwai

文章5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1年10月11日

不知道你們是想住哪裡?
我來台北到現在都是租房子,除了頭幾年當學生,
在學校附近找那種學生/雅套房外,
後來都是利用「崔媽媽網站」或BBS站(如台大椰林租屋版)找房子。
上次陪小姑去花蓮找房子,到處撕紅紙條去看,
結果都是看到一些怪怪的房子(不是房東亂隔間,
就是從倒閉的旅館直接變成套房)
崔媽媽的資料還蠻多的,而且有分地區、是要住雅套房或是整層的,
不過是採會員制,繳一些錢入會後(我記得是300還是350元)
就可察看資料,如果要詳細資料,
也是要收費(但算起來是很便宜)雖然住屋品質可能因租金有所影響,
但租屋時會覺得比較有保障。有一次我們也是看到一個
環境地點都很好的房子,簽完約、付了錢後,樓上的鄰居竟然
跑來要債,說這個房東欠他錢,如果房東不肯出面,我們也不會好過,
那時我們三個女生很緊張,後來也是請崔媽媽的人出面協助我們
向房東把錢要回來,同時他們也建檔保護以後的房客不會再租到這房東的房子。
而台大椰林bbs租屋版上也有些訊息,好處是不用錢就可以直接跟房東聯絡看房子。
嗯,不然如果要確保房子沒問題的話,其實就是花錢請房屋仲介幫你們找房子,
雖然要被抽佣金,不過好像一方面可以省去監督屋況、審核房東的問題,一方面可以避免看到很多爛房子後的心灰意冷啦!
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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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1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1年10月12日

昨天和代書見面,代書是屋主的親戚,她說他們家有十間房子出租,都不加鐵窗,因為火災比小偷可怕,火災來了,什麼都燒光了,人也逃不掉;所以她絕對不加裝防盜鐵窗,她說這也是為「安全」的原故,只是我們和她考量「安全」的角度不同罷了。
不過,父母因覺得他們也很有誠意,願意幫我們先整修房子,也拿得出土地權狀給我們,代書也附上自己的名片,表示房子的問題可以都找她,父母就代我們把房子承租下來給我們小倆口住了。
我們在關乎土地權狀上登記的房子地址有些疑惑,因那是85年登記的舊址,現在那地方改換新門牌了,幾巷幾弄幾號都不同,不知會不會有影響?
代書說,他們寫房契一定要照土地權狀寫,這樣才有效力。
我父親說,只要房契上寫的地址,和土地權狀上寫的地址是同一間,也知道新舊址都說的是同一棟房子就沒什麼大礙了。
希望真如父親所說,是沒什麼大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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