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婚您不可不知的注意事項
原本以為登記結婚後我就是某人的太太,但事實上卻要透過訴訟確認身份。。。。。
登記婚最重要的形式要件就是證人,結婚書約要由兩位年滿20歲的證人簽名,建議找家人,避免各自找ㄧ位證人,簽"結婚書約"時"新郎新娘先簽好"再ㄧ起去請證人見證簽名,證人需要見聞雙方確實有結婚的意願,登記婚才不會有瑕疵,造成婚姻無效。
我個人深受其害,因為訴訟我去調閱當時簽署的"結婚書約"也親眼看到ㄧ對新人在戶政機關隨手拿起"結婚書約"由雙方代簽證人,這樣的結婚登記程序將會造成不必要的爭議,本來想跟那對新人說,但怕掃興好兩難。
自登記婚之後有相當多的案例是數年後因為種種原因由家人或配偶提出無效婚姻的訴訟,只因為證人沒有做到見證雙方結婚的意願,特別是只登記不辦婚宴的新人。
近年來結婚及離婚證人未做到見證而導致婚姻無效&離婚無效的案例太多了多達數千件,因此應慎重看待。
婚姻無效判決確定前是可以提出通姦刑事告訴&民事侵權(侵害配偶權力)求償。
判決確定若婚姻無效,將無法行使配偶權力,對方有過失(外遇)也無法請求民事賠償。
婚姻無效確認也可能是配偶身故後因遺產分配問題(含保險金)鬧的不愉快,權利關係人(子女或父母或手足)若知悉登記時程序上有瑕疵時(登記婚因證人沒親耳聽到"雙方"表達要結婚的意願/宴客婚是未在公開儀式下宴客在包廂內宴客或未穿婚紗或訂婚宴客.結婚未宴客或小孩滿月跟結婚ㄧ起辦宴客,入新居與結婚宴合辦,舉凡宴客目地不明確等等),就有可能被提出婚姻關係確認的訴訟。
離婚時大家不歡而散時,找證人都是隨便找,證人也只是簽名因為只認識ㄧ方因此也無法確認"雙方當事人"是否有離婚的意願,最常見的案例是找同事,朋友,家人,最扯的是家人都幫忙當證人也簽名了卻說沒問過他們是否要離婚或聽聞他們要離婚的意思,所以要證人親自見證"雙方"的意願再簽名,最好的是"證人ㄧ起陪同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等登記"並拍照存證,免得日後訴訟時還得跑法院當證人說明當初簽名的程序,特別是時間久遠大家也忘記簽名的狀況,或有人說謊做偽證。
希望大家能把這篇文章轉傳出去。
為了訴訟搞的身心俱疲,所幸我沒小孩,也有錢請律師打官司,我看了上千個案例,許多人孩子也生了好幾個也老了才被提出無效婚姻的訴訟,真的超冤的。
當然結婚證人有瑕疵如何解決,我查證後只能離婚再結婚,真的很瞎,但沒辦法,這就是法律。
當判決婚姻無效後,可到戶政機關註銷,戶政人員說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戶籍謄本仍然會記載該段婚姻註銷,因此婚姻無效比離婚更讓人無法接受,婚姻大事只因為兩個證人而無效,這樣的遺憾希望不要再發生。
我的案例是先生通姦後提出"婚姻無效"的訴訟,只為了不想賠錢了事(民事賠償)。
雖然戶政機關說證人不用陪同登記但我認為有必要因為戶政人員都會詢問新人確定要辦理結婚嗎?若證人都陪同登記了日後才不會有爭議,登記婚無論婚宴辦的多盛大沒登記或登記程序有瑕疵只是白忙ㄧ場,讓該為自己婚姻負責的人不必負責。
ㄧ審法官判我婚姻有效(男法官)
二審法官(女法官)仍然認為我婚姻有效,並告訴對方你提起婚姻無效對的起自己的良心嗎?且ㄧ再的往和解離婚的方向走,我以17.5萬和解離婚,我相當幸運遇到好法官,跟我ㄧ樣遭遇的人,希望你看到這篇文章,我閱覽近千篇的判決,只有ㄧ篇登記婚是判有效的但只在ㄧ審就和解離婚了,我想我是唯一到二審獲得和解離婚的,我相信正義還是存在的,也平復了我的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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