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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入!!婚紗展......
前進婚紗展的水水帥帥們,務必務必務必 做好功課~
近期經歷了婚紗退訂過程,不管業者或消費者,
消費者功課沒做足誤入 不簽就不會有這些事,反觀業者簽約前未盡法定告知義務且與婚紗定型化契約出入甚多。
【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所謂的定型化契約,也就是業者事先擬定好的。
所謂的個別磋商,也就是業消費者雙方寫在紙上手寫的。
而業者的訂單上【xxxxx元整訂金。不得退還】,訂金=總額→
有做足功課的消費者知道這是違反!!
有的業者是不會送呈此合約,因為知道會產生糾紛疑慮!!
But…我就是那個沒做功課的人 Orz~
一張先擬定四項的定型化契約,會場二張白紙轉填的婚紗組數(有留下來),
業者認定個別磋商,消費者認定事先擬定即為定型化契約,業者有未盡法定告知義務, 構成締約上過失。
簽定後二日前去告知退訂協調。(副理告知老闆不在台灣,等次日回國後再行詢問後告知。店長也告知有法顧)
畢竟不是已取得實體商品,後續還有接洽的時間,或許業者營業許久所以以前種種,只是以前,
但現在消費者已經被漏告知,會不會又遇再遇到第二次,不知道,簽定後五日寄出存證信函及先線上提出消費者申訴單。
果真…
07/20第二次調解業者無故不出席調解,
【依法公告於該市政府法務局/公告資訊/最新消息/無故不到場協商之被申訴企業經營者列表中】,
當下覺得原來是真的XD.!!
現在已經來到寫訴訟書階段,小額是簡易式的訴訟,
但還是記得寫完可轉由區公所或其它單位內有可咨詢的律師協助,看過後再來進行郵寄作業。
一但決定退訂就有可能糟到轉小額訴訟的打算,所以前七日的證據各個很重要,因為法律看證據,
我們沒有法顧,但有好心人~。
接下來就慢慢寫好訴訟書,到時業者是否解釋,不知道,但不管結果如何,至少面對他解決他,也深深的覺得,這場美麗的錯誤,又拓展了不同的眼界,了解必讀【定型化契約】,消費前再三思,尤其是屬分階段性才完工的商品,更要特別注意唷!
1.【誘導邀約】、【非預期性攀談者】已構成【訪問買賣】,
依消保法第19條七天之內可無條件退費,無須說明理由和負擔任何賠償。
2.【訂金超收總額20%、且業者未履行告知審閱期及要求一次付清】,
已違反法定告知義務,構成締約上過失,依民法第213項第一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
且業者至今已營業xx年之久,應有足夠的專業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
以便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業者已違反消費資訊掲露義務,
將構成民法第184條2項有關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損害賠償任。
3.【消費者未試穿婚紗、沒有預約攝影師、沒有使用業者任何服務】,
依民法第511條但書規定,業者須出示證明於契約終止之前,
業者為履行與消費者的契約而支出相關之必要費用,否則婚紗業者應全額退還。
後記~已與業者把這一切ㄉ誤會解開,本人再此對業者深感報歉,也感謝業者ㄉ包容 體諒,消費前請務必了解再行消費,也可減少雙方日後不必要ㄉ誤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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