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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因SARS對我所採各項旅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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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3年6月15日

2003-06-15
外交部新聞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新參○七七號

截至本(六)月十二日各國因SARS所採旅遊限制措施
一、因SARS疫情將我國列入該國旅遊警訊內之國家名單

目前有五十個國家因SARS疫情將我國列入其官方旅遊警訊內,惟各國旅遊警訊內容並不相同,按照輕重程度,大致可分為三類:
(一)建議其國人暫勿前來(十三國):
紐西蘭、新加坡、帛琉、俄羅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西班牙、波蘭、挪威、羅馬尼亞、愛爾蘭、立陶宛、史瓦濟蘭、馬拉威
(二)建議其國人暫緩前來(十五國):
日本、韓國、泰國、汶萊、馬來西亞、沙烏地阿拉伯、巴林、白俄羅斯、卡達、科威特、匈牙利、加拿大、墨西哥、哥倫比亞、巴西
(三)建議其國人非必要暫勿前來(廿二國):
澳大利亞、巴布亞紐幾內亞、以色列、約旦、土耳其、蒙古、瑞典、丹麥、瑞士、冰島、英國、芬蘭、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德國、奧地利、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美國、智利、法國

二、因SARS疫情對我國人入境採取各項額外措施之國家名單(卅六國)

亞太地區:
(一) 越南:自五月廿九日起暫停核發國人赴越簽證。
(二) 新加坡對一般觀光客無限制,對持工作證者須接受十天之檢疫隔離。
(三) 泰國對疫區旅客強烈建議入境十天內戴口罩,對不願戴口罩者則入境後前九天須每三天請醫師診視。
(四) 馬來西亞:
1、 於機場對所有入境旅客,實施體溫測量及填寫健康表單措施,以利追蹤及查驗可能患者。
2、 持工作准證之台商及學生簽證之我國籍學生,於抵達馬國機場後將接受十天之隔離。
3、 我國民申請簽證時須提出健康證明書。
(五) 汶萊為防範SARS蔓延,對來自SARS病例集中區人士實施管制,暫不核發簽證,此項措施將持續至WHO解除疫情止。
(六) 帛琉:
1、 自五月十九日起將限制十四天內(意即自五月五日起)曾赴包括我國在內之WHO認定SARS病例集中區之旅客入境。
2、 所有抵帛之航班須接受檢疫措施。
(七) 馬紹爾群島
1、 五月廿日起禁止包含我國在內之病例集中區國家人民入境。
2、 倘有特殊理由必須前來,須向檢察總署申請特別許可。
(八) 密克羅尼西亞規定,其航空器不載乘包含我國在內之病例集中區人民。

亞西地區:
(九) 沙烏地阿拉伯:
1、 沙國允許持有沙國居留證者自「SARS地區性傳播區」返沙,惟須先經非「SARS地區性傳播區」國家停留十天,確定無感染SARS跡象,並於抵達沙國機場後須接受檢查及隔離十天之觀察。
2、 有疑似SARS病例須予隔離。
3、 暫停核發簽證。
4、 駐處及技術團人員須受相同之管制。
(十) 巴林:
1、 須在第三國停留逾十天。
2、 須於機場接受測量体溫等健康檢查。
3、 有疑似SARS病例須予隔離。
4、 駐處及技術團人員須受相同之管制。
(十一) 約旦:
1、 (據瞭解,約旦駐台辦事處已於五月十六日恢復核發簽證。)
2、 暫停核發勞工工作證。
3、 有居留證者留電話追蹤。
4、 一般旅客入境後須自費隔離十四日。
(十二) 科威特:
1、 須在第三國停留逾十天。
2、 有疑似SARS病例須予隔離。
3、 暫停核發簽證。
4、 駐處及技術團人員須受相同之管制。
(十三)黎巴嫩:暫時對我國人核發簽證。
(十四)卡達:
1、 須在第三國停留逾十天。
2、 有疑似SARS病例須予隔離。
3、 暫停核發簽證。
4、 駐處及技術團人員須受相同之管制。
(十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1、 過境須停留機內,不得進入機場。
2、 禁止所有停靠港口船舶上船員下船。
3、 於阿布達比機場轉機時須與其他乘客隔離。
4、 有疑似SARS病例須予隔離。
5、 簽證審核時間延長。
6、 須於機場接受測量體溫等健康檢查。
(十六)阿曼:須在第三國停留逾十四天,並於入境後自我隔離十天。
(十七)俄國:
1、 有疑似SARS病例須予隔離。
2、 俄國衛生部建議取消或延緩有我國人參與之商務文化活動(俄駐台代表處稱該處照常核辦我國人民簽證申請,未針對SARS病例集中區而有任何限制規定)
(十八)蒙古:
1、 須於機場接受測量体溫等健康檢查。
2、 有疑似SARS病例須予隔離。
3、 暫停核發外交及商務以外之簽證。
4、 要求另外填寫健康情況等表格。
(十九)土耳其:
1、 須於機場接受測量体溫等健康檢查。
2、 有疑似SARS病例須予隔離。
3、 暫停核發簽證。
4、 要求另外填寫健康情況等表格。
(廿)以色列:須於機場接受測量体溫等健康檢查。
(廿一)白俄羅斯:
1、 有疑似SARS病例須予隔離。
2、 要求另外填寫健康情況等表格。

非洲地區:
(廿二)模里西斯對包括我國在內之病例集中區人民暫時全面停發入境許可。
(廿三)莫三比克政府規定,來自病例集中區之人民入境後須隔離十天。
(廿四)甘比亞要求來自病例集中區人士(包括我國)入境甘國時須繳健康證明。
(廿五) 塞內加爾政府要求我國人入境塞國時須填報在該國停留之聯絡資料,並盼我國人入境前能事先通知塞國國際機場駐地醫師Dr. Badara DIOUF或醫護人員俾屆時前往檢驗,或在抵達時主動要求檢驗而避免不必要困擾。倘我國人能於入境時出示健康證明則更為理想。
(廿六)南非要求我國人入境該國時須填報在該國停留之聯絡資料。
(廿七)史瓦濟蘭建議來自包括我國在內之「SARS地區性傳播區」之旅客,入境時應向監檢小組報告並自行居家隔離十日,任何疑似病患均應即向衛生單位通報。
(廿八)馬拉威:在進一步通知前,暫時禁止我國民前往該國。除非先在「非SARS地區之國家」停留十日以上。
(廿九)聖多美普林西比要求包括我國在內之SARS病例集中區旅客入境時須填報健康狀況表,並透過媒體建議該等地區旅客暫緩前往該國。
(卅)賴比瑞亞採取全面檢疫措施。

中南美地區:
(卅一)巴貝多暫停核發簽證予我國國民。
(卅二)聖文森政府表示,我方赴該國工作人員可於在台取得健康證明後直接赴聖,無需在美隔離。惟此節是否適用於一般遊客,有待查證。
(卅三)巴拉圭於境內機場執行檢疫,要求搭乘國際航線入境巴國者必須填報「旅客健康調查表」,另來自SARS病例集中區者必須:
1、 由受過訓練之駕駛及護士以專車送至住所。
2、 在巴國公共衛生暨社會福利監控下居家隔離十四天。
3、 居家隔離期間若有發燒等疑似症狀,須移送至指定醫院。
(卅四)巴西對所有來自各國旅客均要求填具健康情形調查表,倘有疑似SARS症狀者要求做隔離,倘否則放行通關。

歐洲地區:迄今歐洲各國均未對我國人採取限制入境措施,僅要求測量體溫及填報資料,以便追蹤與監控,惟:

(卅五)義大利
1、 義大利政府曾多次要求歐盟儘速制定控SARS管疫區人士入境之共同政策,惟迄今未獲具體結論。義國中央政府基於歐盟政策未定,暫無明文限制疫區人士不得入境或拒發簽證,惟目前已在各主要機場加強檢疫。我國人赴義倘於義國機場通過體溫檢測,均可直接入境。惟因義中央政府已將部份之醫療及警察等權力釋交地方政府自理,故地方政府可自訂更加嚴厲之防疫措施。例如義國中部Emilia Romagna省首府波隆納市(Bologna)已籲請當地華僑近期勿至台港及大陸等疫區旅遊,並盼亞洲疫區人士避免來義旅遊,且要求近期自疫區返義者及來自疫區來訪之親友均主動居家隔離十四日。
2、 鑒於義國地方政府所訂防疫措施標準及執行方式不一,我國人赴義大利旅遊,入境時倘體溫正常,且正常填寫住宿資料,並無在機場即遭受隔離之虞。惟入境後仍視義國地方政府自訂之防疫措施執行程度而定。目前義國大部分地方政府多以道德勸說之方式,請來自疫區者主動隔離,並未強制執行。外交部將隨時蒐集義國因應SARS疫情所採措施相關資訊供國內各界參考。
(卅六)捷克﹕
甲、 捷克衛生部五月二十六日正式澄清媒體有關「對來自台灣旅客將進行SARS檢疫隔離十天」之錯誤報導。
乙、 捷克衛生部表示:
(1)由於台灣SARS疫情增加,該部建議自台灣抵達捷克布拉格Praha-Ruzyne機場之所有旅客,在辦妥護照查驗及海關手續後,在機場內之醫療單位Meditrans作免費門診檢查。
(2)所有抵達布拉格之旅客,倘十天內出現SARS症狀,皆應立刻通知捷克衛生單位。
(3)捷克留台學生遭隔離事乃係特例。

三、為確保我國人出國旅遊權益,申辦各國簽證前最好準備無感染SARS之健康證明,赴外國駐台機構前亦先以電話與該等機構連絡,了解簽證最新規定;抵達各國後亦請配合當地檢疫措施,必要時可連絡我於當地之駐館(處),請求協助。
四、各國因SARS對我所採各項旅遊措施,將隨時更新發布於外交部網站:www.mofa.gov.tw及領事事務局網站:www.boca.gov.tw。各外國駐台使領館及我駐外使領館連絡電話,亦請參考上述兩網站。(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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