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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誰的



文章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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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3年5月27日

2003-05-27
請問婚後買的房子
所有權歸誰
我對現在的夫妻財產制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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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5月27日

轉載自
http://home.pchome.com.tw/world/johnnywang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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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目前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可分為
1> 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 民法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2> 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
(一)共同財產制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
(二)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夫妻雙方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約定財產制中,擇一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1004條),唯依照同法第1007條之規定,夫妻財產制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即為一種要式行為,如未依前項規定向法院辦理,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1008條).若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除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1005條)。
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之一方,受破產之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別財產制(民法1009條法定分別財產制),按破產一經宣告則即無財產可言若夫妻財產制仍適用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實嫌不妥。
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之一方,有下列個情形之一時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0條 宣告分別財產制)。
1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而不給付時。
2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或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3夫妻之一方為財產上之處分,依法應得他方之同意而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原有財產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 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6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特有財產:
(-)法定特有財產(民法1013條)
1 專供夫或妻使用之特有之物 例如屬於妻之衣物。
2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例如夫為醫生,其所有之醫療設備。
3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
(二)約定特有財產(民法1014條)
即夫妻得以契約訂定一定財產為特有財產,為一特殊契約亦應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財產制契約訂立時期為貫徹契約自由原則夫妻雙方得於結婚前、結婚同時或婚姻存續中訂立任何財制。
聯合財產制之意義:
依民法第1016條規定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為其聯合財產。但特有財產不在其內。其實簡單一點解釋,即為夫妻所有的財產扣除特有財產後即為聯合財產(舊法則否),原有財產及聯合財產所有權之歸屬(民法第1017)為務實男女平等,新法最大的修正即為本條,在舊法中對於妻之原有財產僅以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為限,縱令夫妻關係存續中,妻所購之財產亦應視為夫之所有,對於夫之原有財產則無限制、顯失公平且與不動產之登記常 有爭議,遂予修正使夫妻原有財產範圍完全相同,按民法第1017條之規定-聯合財產中夫或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如此避免夫之負債而查封妻之財產的情形。另外對於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之原有財產。
聯合財產之管理及使用、收益夫妻無約定時,聯合財產由夫管理,若雙方約定由妻管理,則夫與妻地位及規定點倒(民法1018條),且由夫使用、收益聯合財產,但是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之收益僅限於負擔聯合財產之管理費及家庭生活費為限(民法1019條)。然舊法則不與限定,夫得完全使用、收益。妻僅對其法定特有財產享有完全支配權。另外新法修正後妻得對於夫管理顯有不當時向法院申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護妻之利益,由妻管理時,亦同。
依民法1020條第一項之規定,夫處分妻之原有財產,須得妻之同意;但管理上所必要之處分則不在此限。但是為保護第三者起見,除非夫或妻能證明,第三者主觀上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客關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妻;並且非生活上為必要之處分,否則不可對抗第三者。民法1020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債務之清償責任由於夫妻財產權自始分離,夫妻所負債務亦各自清償。惟因聯合財產有不同種類財產,又夫妻對各種財產權限不同,夫妻所負債務責任亦有差益。大祇上由個人負擔其債務,僅有財產種類優先清償,以及妻代理日常家務時所生之債由夫清償(民法1023條)。
聯合財產消滅剩餘財產之分配請求權
當夫妻聯合財產消滅時是否登記為誰的就屬於誰呢?答案是錯的,鑑於我國舊法對妻之不利,新法增定第1030條之1第1項有關剩餘財產的平均分配,以示加務管理對婚姻生活之貢獻:「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在剩餘財產之分配上,夫妻先須將個自原有財產自聯合財產加以分離,然後從個自原有財產再劃分出結婚時之原有財產與婚姻存續中所曾加之原有財產,換言之本條所稱剩餘財產係指婚姻存續中夫妻各自取得之原有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及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剩餘財產之平均分配係由剩餘較少之一方配偶,對剩餘較多之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如夫妻一方無剩餘財產,且尚負債時其剩餘財產不宜以負數,卻宜以零,計算以示公平配偶一方為剩餘財產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法院得酌減其分配額(民1030條之一、二項)。又剩餘財產額之請求權宜從速確定以免影響家庭經濟及社會交易之安全,故特設特別時效以資適用即該財產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悉有剩餘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時亦同。(民1030條之一、三項)

舉例說明:甲乙夫妻為聯合財產制結婚時乙女有嫁妝20萬元甲男有工作收入50萬元結婚後甲乙均上班五年之後二人不合離婚離時乙女工作收入加嫁妝共計50萬但婚後會首倒會2次負債40萬元甲男離婚時連同婚前的工作收入共計250萬元但其中40萬元是繼承其父之財產此時分配如下

解答:1、妻20萬及夫50萬之原有財產,此為故有財產,應分別各自取回((民1058條)。
2、甲男在婚姻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為250萬減50萬=200萬,但其中40萬為繼承,應予扣除故,其剩餘財產為160萬。乙女在婚姻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為50萬減去20萬即30萬,但其仍有40萬在婚姻存續中之債務,故不但無剩餘財產且尚不足10萬元。故乙女之剩餘財產以0計算。甲男與乙女之剩餘財產差額為160萬元乙女得其差額之半數即80萬元(民1030條之一)。
3、總之甲男離婚時固有財產50萬,繼承取得財產40萬元,及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額80萬,共計170萬。乙女離婚時固有財產20萬元,加上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額之80萬,但扣除10萬元之債務,共計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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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58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5月27日

嗯...現在的法律是除非你有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
婚後買的房子是屬於兩人共有的..
但名字登記者在法律上會比較受重視..
如抵押出租等情形就一定要由登記者同意...
如需拍賣或離婚時...
兩人是有共有權的喔!!
所以賣出的所得要平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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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5月27日

轉載自
http://home.pchome.com.tw/world/johnnywang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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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5月27日

咦...
為什麼網址PO不上來勒...
sorry ㄛ

Cl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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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kamy

文章1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5月27日

夫妻財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和上面水水轉載有些許不同,妳可上法務部的網站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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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5月27日

Sorryㄋ,
我不知道夫妻財產制又改ㄌ...

粉抱歉 提供ㄌ一個過時ㄉ資訊

Claire...謝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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